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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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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中的债权与物权对规划许可变更的制约

颜 强,程 艳   2010-08-02 15:57:53
 
[摘 要]针对房地产开发领域屡禁不止的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等问题,仅通过“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整治规划许可变更的行政管理模式,不仅难以达到长效管理的目的,而且不利于培育公民的权利意识和自治精神。应考虑采取更具有宪政意义的“以权利制约权力”的方式:商品房买卖中基于合同取得的债权是相对权,不能直接对抗规划许可变更;基于商品房买卖而获得的物权是绝对权、对世权,可直接对抗规划许可变更,即便规划许可变更方案符合控规与规划技术标准,也只有在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达到“双重多数”票数后,方可进行规划许可变更。
[关键词]规划许可变更;商品房;债权;物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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