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 通过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保证城市总体规划实施①,是当前城乡规划制度改革的方向之一。城市总体规划属于战略层面的指导文件,其实施主要体现在指导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建设计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以及土地储备和出让计划、下级政府的近期建设计划等的编制,其规划行政权与公民权直接展开利益博弈的机会较少,因此城市总体规划激励与约束的对象主要是政府部门中的各类实施主体②。从城市总体规划实施的实际情况看,其实施主体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类型:①城乡规划专业部门,包括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规划委员会③及城乡规划编制单位;②主要相关部门,包括综合经济部门、国土部门、环保部门、基础设施部门和文教卫体部门等;③下级政府,包括城市规划区内的市辖区政府及建制镇政府。在总体规划实施中,应当针对不同类型的实施主体可能出现的违法或不作为等问题制定激励和约束机制,同步提升激励和约束机制的有效性。只有这样,才可能在现有的制度背景下,尽可能地改善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