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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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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国家风景游径规划实践及其启示

张宇翔   2017-06-23 16:37:11
 

[摘 要]美国是国家游径体系的发源地,特别是其国家风景游径的规划一直都是许多国家关注和效仿的对象。1968年《国家游径系统法案》的颁布奠定了美国风景游径规划作为法定规划的基础,由此给步行道路的规划带来了一系列根本性的变化。文章以美国北部国家风景游径规划作为研究对象,通过对各个层面规划文件的研究,总结了其是时间跨度长的持续型规划、作为开发管理依据的引导型规划、凸显空间特征的综合型规划及专人领导的责任型规划,并探讨了对中国的启示。
[关键词]国家风景游径;游径规划;可行性研究;综合规划;美国
[文章编号]1006-0022(2017)06-0139-07 [中图分类号]TU984.3/.7 [文献标识码]B
[引文格式]张宇翔.美国国家风景游径规划实践及其启示[J].规划师,2017(6):139-145.

Implementation And Enlightenment On American National Trails Plan/Zhang Yuxiang
[Abstract] National trails system in America is founded in 1968 by the enactment of National Trails System Act. It was a model for many other countries to follow afterwards.And it is the basic of trail plan, changes the plan in depth. The paper studies planning documents of different levels of American national trails, concludes national trails plan is a long term and comprehensive spatial guideline with clear responsibilities, and discusses its experience and illumination for China.
[Key words]  National scenic trails, Trails plan, Feasibility research, Integrated plan, America


1美国国家风景游径的建设背景

国家风景游径是指“位于沙漠、湿地、草地、山区、峡谷、河流、森林等有着典型地形地貌特色的自然地区,沿途有重要的景观、历史、自然、文化资源,能最大程度地为人们提供户外娱乐活动、保育、乐趣的游径”。
美国建设国家风景游径(National Scenic Trail)的设想最早于1966年在《美国游径》(Trails for America)研究报告中被提出。这份报告是为了回应约翰森总统(President Johnson)在1965年所传达的“自然之美”,意图建立一个能够提升户外环境质量的游径系统(Trail System),同时能为市民提供更多户外活动的机会。该报告第一次对建立国家风景游径的原则进行了阐述,并呼吁通过立法的形式来支持全美国游径系统的建立。《美国游径》勾勒了多条国家风景游径的雏形,为今后国家风景游径的蓬勃发展定下了良好的基调。
《美国游径》把国家风景游径定义为美国国家游径系统(National Trail System)中最为特殊的游径:“所有的国家风景游径都应该在规划选线、建设、维护以及标识上成为卓越的标杆,每条国家风景游径都应该作为最高质量与最高层次的身体挑战的休闲娱乐资源脱颖而出。”换言之,国家风景游径是美国国家游径系统的典范与风向标。
国家风景游径的设立条件非常严格,法案规定国家风景游径的设立只能由国会授权通过。设立后,国家风景游径交由内政部(Secretary of the Interior)或农业部(Secretary of Agriculture)下属的一个具体部门主管,对单条游径而言,其主管部门同时也是其规划的编制主体,承担组织规划编制的义务。此外,法案明确指出主管部门应积极鼓励相关的州和地方政府、私人组织、土地所有人等各利益主体参与到游径的开发与管理当中,所以风景游径规划经常出现多个单位联合编制的情况。1968~2016年的四十余年间,美国国会共授权认证了11条国家风景游径,它们目前都处于不同开发阶段中,只有最初设立的阿拉巴契亚游径与环太平洋冠游径接近完工。而风景游径的规划与建设是同时进行的。

2基于法案的美国国家风景游径规划框架

美国国家风景游径的规划体系主要是基于《国家游径系统法案》(National Trail System Act,简称“NTSA” )(以下简称《游径法案》)建立的,《游径法案》是联邦政府1968年通过的针对国家游径系统制定的法律体系,从通过至今修订次数达到25次之多,其确立了可行性研究(Feasibility Study)—综合规划(Comprehensive Plan)的国家风景游径规划框架(图1)。可行性研究与综合规划的内容互不重叠、相互补充,具有明显的先后顺序。目前不是所有国家风景游径都编制了综合规划,当综合规划缺位时,在可行性研究的指引下风景游径仍然能够正常的开发与使用。可行性研究与综合规划作为美国国家风景游径体系的两个法定规划,从1968年通过后一直沿用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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