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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F】基于规划许可事权特点的动态行政模式
规划师杂志社   2016-08-01 09:09:26
 
者反面影响的制度性因素被有意或者无意地忽略了,因此容易陷入“一统就死,一放就乱”的怪圈。
      事权划分是政府间责任划分的基本依据,事权划分合理与否不仅决定着行政的效率,还决定着行政的法律责任。这种制度创新需要承担一定的政治风险成本,在经济不够发达、城镇化程度不高及民主化程度较低的城市,在不改变原有制度的情况下,采用实质性的行政分类许可不失为一种较为现实的选择。因此,行政分权应是一个动态的政治过程,并没有固定的形式。

4. 规划许可的专业性

      规划许可具有一定的专业性,从建设用地选址开始就需要考虑一系列专业因素,涉及用地的适宜性与可达性、与交通和基础设施的供给关系、周边景观影响及其对临近地块和地产的影响、用地的历史特征等。建筑工程许可涉及空间美学、容积率计算、建筑退缩和日照采光等,有些申请还要考虑开发的社会与经济效益、使用者的个人情况等。因为许可带来的经济、法律等问题需要依靠相关的专业基础知识来解决,所有这些内容中的任何一点都可能造成申请被否决。所以,规划许可申请与其他行政许可具有很大的差异性,需要根据规划许可的对象、利益主体设定不同的许可程序。
      随着城镇化的推进,建成环境将会成为规划管理的主要对象,越来越多的规划许可申请对象只是次要、轻微的小型开发,如果所有规划许可申请都需要经过市规划部门的审批,将会为行政带来沉重的压力;但是同时,也并非所有的规划许可申请都能下放到基层规划部门,重大项目的决策需要专家、政府及公众的共同参与。由此可见,不同类型和利益主体的项目申请应对应不同的申请及决策程序。此外,在规划未覆盖的地区从事建设和开发活动,其审批程序也需要依据管理人员的经验和专业知识进行协调,管理人员的专业技术力量配备是行政分权的影响因素之一。
      因此,对规划许可进行分类,适应不同的决策程序和权力部门,是提高规划许可行政效率的基础。
规划许可行政分权的三种模式对比

1  散权 ( 垂直型 )

      散权是指在确定行政目标的前提下,给予下级地方政府(部分)执行权,以此来分散上级政府的执行权,其目的是为了提高执行效果。相对于集权模式而言,散权具有某些潜在的减少交易成本的作用。这种分权模式在我国规划界被称为垂直型规划管理模式。
      垂直型规划管理模式的特点体现在市规划局对派驻到各区的规划部门实施全面领导,区规划局是市规划局的派出机构。目前,深圳、广州是采取这种模式的典型城市,将规划许可的大部分业务下放到区规划局。据统计,2012年广州市规划局受理业务案件占业务总量的17.78%,分局受理业务案件占业务总量的 82.22%。
      深圳与广州在行政结构上又有所不同,广州的区规划局由市规划局和所在区人民政府实施双重领导,即市规划局以业务领导为主,而区人民政府以行政领导为主,形成“两级政府、三级管理”的模式。由于在市、区级均设置了行政管理机构,行政层级增加,政府规模“臃肿”,容易出现行政规模不经济的问题。同时,根据“层级越多,信息不对称问题越严重,权力失范概率越大”的规律,上级政府往往因缺乏足够的信息收集量而处于“理性无知”的状态,对于下级派出机构的监督成本过高,导致区级规划部门贪污腐败的现象增加。
      为了减少行政管理层级,深圳借鉴香港和新加坡等地的经验,实行扁平化区划体制改革,形成“一级政府、三级管理”的模式。扁平化的行政模式脱离了规划部门的权力划分范畴,是地方政府对整个权力体系进行调整、改革的结果,不仅需要制度化的创新土壤,更需要实践的检验,如果主要的行政职能不能转移到优质的公共服务上,扁平化的体制也终将只是美好的设想,甚至陷入更加“臃肿”的机构迷局。

2  授权 ( 半垂直型 )

      授权是在设定政策目标之后,上级政府委托下级地方政府制定执行方针及落实政策。一般而言,在这种情况下,上下级政府是典型的委托与代理关系。在英国的规划体系中,官员授权(Officer-Delegation)这个模式从国家层面渗透至地方层面。在国家层面,由副首相将规划权力委托给规划督察和城市开发公司等机构;在地方层面,地方议会及地区理事会的决策权力委托给地方规划当局直至社区或教区议会。经下议院委员会调查发现,在授权程度最高的地区,地方政府的规划申请决策在75%左右,而部分地区只有27%的规划申请被下放,且通常只是针对相对小型开发活动的申请。这些调查显示,授权的程度是根据地方而定的,并不存在一个统一的标准。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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