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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梯度城镇化:城乡一体化的新模式探讨
规划师杂志社   2016-05-30 11:27:23
 
问题,而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制度的改革与创新。制度改革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①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②符合实际、平稳有序的原则;③有助于拓宽农民增收渠道,增加农民收入,盘活农民财产资源,助推农民城镇化初始资本积累的原则;④有利于人才资源向农村流动的原则。

(1) 土地要素城乡流动机制设计。

      土地是农民的重要财产,也是当前城镇化过程中重要的流动要素。当前农村城乡土地之间的流动主要是在建设用地“占补平衡”的政策下,通过政府征地和新农村建设宅基地的整理两种途径,促使乡村建设用地指标流向城镇。实践证明,这两种途径存在弊端,很大程度上侵蚀了农民的财产。为此,要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市场机制,在有限的管理框架下,下放权力,赋予农民更多的土地流转自主权。目前,在肇庆、清远、厦门和成都等城市已有通过建立农村土地流转公司进行农村土地流转的实践。但从实践情况看,这些土地流转公司的职能权力有限,多数仅仅涉及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在城乡建设用地指标的流转方面涉足较少。即使有涉足,在土地的定价、补偿标准的制定背后的推手仍是政府,农民的自主权提升有限。本文认为,要建立完善的城乡土地流转机制,需要多层面、多维度综合考虑和多部门的联动。首先,由规划部门制定城乡土地流转发展规划;其次,搭建农村土地流转平台,引导建立农村土地流转地价评估咨询机构,以及跟进农村土地流转的制度改革;再次,组织建立多方监管的组织机构;最后,在规划的引领、市场需求的推动和多方组织的有效监管下,使农村土地在城乡范围和乡村范围内流转,详细技术路径如图4 所示。

(2) 人才资源的城乡流动机制设计。在人才资源方面,农村应当作为独立主体平等地参与到城乡人才竞争体系中。途径一是通过聘任、雇佣的方式以高优惠条件吸引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到农村就业,如农村职业经理人、乡村现代农业技术员等,而不是一味地从村庄内部选取村民担任相关职务。途径二则是应对农村人才资源的流失和回流的困境,宜采取“有限条件下人才回流,促进乡村人才储备”的策略,即通过政策优惠,对愿意回到农村创业的或者在农村中担任要职的部分高层次人才,以及其回流对乡村的发展有实质性推进作用的人才,可以允许其将非农户口转为农业户口。在实施过程中,为防止政策漏洞,对这一标准应有详细的规定。

      当前的乡村运营模式是行政力量主导下的分散经营模式,其主要特征是乡村资源分散在各农户手中,由于单体规模过小,资源利用效率较低,并且在市场中缺乏竞争力。这种经营模式不利于新机制和新制度的实施,为此需要进行运营模式的创新。新模式的主要目标是整合农村分散的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增强其市场竞争力,为此需要一个核心的运营主体。一般可以采用4 种模式:“政府+ 农户”的公司化运营模式,“政府+ 公司+ 农户”的监管式市场化运作模式、“公司+ 农户”的自由式市场化运营模式及“公司+ 合作社+ 农户”的小规模联合体式运作模式( 表1)。

四、融合阶段

      融合阶段是“准备城镇化区域”完成城镇化的后期完善的过程,主要包括空间融合和文化融合两个部分。在这一过程中,空间的融合较容易实现,而文化的融合则较难实现,需要予以重点关注。文化是城乡文明的上层建筑,是城乡功能的软环境,是城乡发展的灵魂。同样城乡文化一体化及农村文化城镇化是城乡一体化和城镇化过程中的重要内容。文化融合包括内部文化融合和该区与已经城镇化地区的文化的融合( 外部融合)两个部分。

(1) 内部文化融合。在直接城镇化模式下,农村人口以家庭为单元分散地进入城镇社区,难以形成较大的团体,其文化往往较容易被周围环境同化,不易产生团体性的文化冲突。而在梯度城镇化模式下,在“准备城镇化地区”来自同一个村子或者同一个宗族派系的家庭数量较多,容易抱团成一体。各个不同团体之间的文化实力相当,这种情况下容易产生影响较大的文化冲突,尤其在社区管理组织构建( 基层干部选举) 中的矛盾更为突出。针对这一问题,笔者认为可以通过以下几个途径加以解决:①通过空间组团分区,将具有相同、相近文化背景的村民( 社区居民) 安置在同一个组团内,减少组团内部的文化冲突;②构筑文化交流平台,如增加文化交流空间的设置,举办各类文化展示、文化竞技活动,同时要强化激励机制,提升村民( 社区居民) 文化交流的自主性,促进文化交流与融合;③建立合理的村组( 社区) 干部职位分配和竞选机制,强调公平性、平等性,保证不同文化团体都有代表参与到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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