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坛】生产性服务业用地规划管理的应对策略 |
规划师杂志社 2015-06-01 08:48: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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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 充分依托现有工业用地、工业厂房,实现产业转型及产业升级,是贯彻落实《指导意见》要求、集约利用土地和推动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有效途径。规划部门应根据目前国家出台的相关支持政策,研究简化管理程序,对于利用自有工业用地提高容积率指标来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项目,可直接制定量化的管理细则,以通则的方式进行规划管理,避免一事一议,从而提高管理效率。对于老工业区中工业用地性质在短期内无法改变的项目,规划部门可采取动态、弹性的规划控制方式,在统筹规划、专家论证和公众参与的基础上,给予临时性改变建筑使用功能的许可,允许一般办公、商业、生产型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等行业暂时共同发展,从而使规划与市场相互促进,有利于老工业区改造的逐步落实。
4.加强供地和监督管理:准入管理;土地供应;土地价格;监管约束。
准入管理:按照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总体目标,参照工业用地投资强度、土地产出率标准等设置各类用地供地的最低门槛值,其项目建设必须符合生产性服务业类别。相关部门在制定项目目录时,应充分考虑工业和农业类项目的自身特点。国土、规划、经济、发改委和环保等部门应加强联动机制,强化对拟竞买用地单位资格的审查力度。 土地供应:生产性服务业用地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中的“054—其他商服用地”进行供地,并依法实施招拍挂出让。对于提高自有工业用地容积率用于自营生产性服务业的工业企业,按程序完成规划修改后,可通过补缴出让金的方式,按新用途办理相关手续,建议不再进行招拍挂出让。农村区域的生产性服务业用地按照“公建项目使用计划”“经营性项目使用政策”的原则进行分类以保障供地,项目涉及非建设用地的,国土部门通过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农业设施用地等政策措施予以保障;涉及使用农村原有建设用地的,应在农村建设用地土地流转政策的框架下研究解决路径。 土地价格:生产性服务业的土地价格可参照对应级别的商服(办公)用地的基准地价进行下浮,下浮比例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生产性服务业用地的土地成本应介于工业用地和商服用地之间,此种做法既有利于降低企业成本,又有利于保护工业发展基础。 监管约束: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除按格式合同条款约定外,应在补充条款中专门就生产性服务业用地的转让条件、分零销售、项目使用情况、出租、抵押、相关违约责任及惩罚措施等事项进行约定。已供应的生产性服务业项目用地因规划调整改变用途的,须由政府按照有关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招拍挂出让。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应严格按照规划用途使用土地和房屋,不得随意改变规划用途。
文章详见《规划师》2015年5期《生产性服务业用地规划管理的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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