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江东新区各个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范围内要进行征地的土地面积占土地总面积比重较大,需进行开发的土地面积占土地总面积的比重亦较大。尽管政府投资项目(主要是公益性项目)可以明确,但属于市场行为的社会投资项目则无法提前确定,因此已确定的建设项目较少。基于这一现实情况,方案的编制主要以控规为基础展开,范围划定、开发界定和时序确定都以控规为主要依据,可谓“以规划定计划”。这一编制方式更利于为政府决策提供支撑。
广州黄埔区各个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范围内要进行征地的土地面积占土地总面积比重较少,需进行开发的土地面积占土地总面积的比重亦较少,相对而言已确定的建设项目较多。因此,方案的编制主要以项目建设为导向展开,要进行开发的范围即为项目建设范围,开发时序的确定和年度实施计划的编制均以项目建设需求为主要依据,可谓“以项目定计划”。这一编制方式更利于增加方案的可实施性。
无论是“以规划定计划”抑或是“以项目定计划”,均是地方层面在国家政策框架下因地制宜采取的编制方式。编制方式的较大差异,实际上是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政策设计宏观控制和微观放活特征的具体体现。
2.3 基于方案编制实践的政策再审视
本文基于方案编制的实践对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政策进行再审视,发现在具体的实践层面,当前的政策设计可能会引发两方面的问题。
一方面,目前对于公益性用地比例的政策设计,可能会带来公益性用地资源的“恶性竞争”。在目前的政策设计中,公益性用地比例一般不低于40%的要求是规范成片开发范围划定的关键指标。在实践中,方案编制往往倾向于扩大成片开发范围以满足公益性用地比例的要求。在公益性用地资源紧缺的情况下,前期划定的范围实际上“挤占”了后期划定范围的公益性用地资源,由此带来公益性用地资源“恶性竞争”的可能。这与公益性用地比例的政策设计初衷并不相符。
另一方面,目前的政策设计实际上还无法完全规避因单独的经营性项目进行零散征地的情况。土地征收成片开发的政策设计意味着未来不可因单独的经营性项目建设进行集体土地的征收。然而,一旦方案审批的“程序正义”缺失,地方层面甚至可通过划定较大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范围和较小的实际开发和征地面积,实现“以成片开发之名,行以单独的经营性项目征地之实”,从而与“缩小征地范围”的改革目标背道而驰。
3 结论与建议
3.1 主要结论
方案是成片开发建设征地得以实施的要件之一。目前国家层面对于土地征收成片开发的政策规定刚性约束较少,给予了地方层面在范围划定、方案编制和审批中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并在“规划—方案—分批次征地”传导反馈机制的设计上留有一定的政策弹性空间。这一政策设计既体现了宏观层面对于征地实践的管控约束,又通过微观层面的放活为城市经济发展提供了保障,不仅与我国土地资源管理的宏观战略调控目标相契,还适应于现阶段经济转型发展的现实需求。
土地征收成片开发的宏观控制与微观放活特征,为各地因地制宜编制方案提供了自主空间。本文对海口江东新区和广州黄埔区的编制情况进行了分析,可以看到,二者在现行的政策框架之下采用了较为不同的编制方式,在应对范围划定、开发界定和时序确定三个方面的编制难点时,亦采用了不同的处理方法,体现了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政策设计宏观控制和微观放活特征。
本文在对方案编制实践进行探讨的基础上,对当前土地征收成片开发的政策设计进行了再审视,发现现行政策中对于公益性用地比例的规定,可能会带来公益性用地资源的“恶性竞争”,并导致地方层面倾向于扩大成片开发范围,这与“缩小征地范围”的改革目标并不相符,有必要在下一步的政策设计调整中加以规避。
3.2 政策建议
长期以来,征地制度与财政、晋升机制等一起塑造了各地“以地谋发展”模式。目前,我国经济正在发生的一些重要的趋势性变化,对“以地谋发展”模式产生巨大冲击。构建新型土地和经济关系,通过土地制度改革,为可持续城镇化提供合理用地空间与资金需求,是应对这一冲击的必由之路。土地制度改革涉及的内容层多面广,必须循序渐进。从我国的土地制度演进历程来看,渐进式改革的方式有效协调了土地资源管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间的矛盾,为国家社会稳定和经济高效发展提供了重要基础。
新《土地管理法》对于土地征收成片开发的政策设计充分体现了我国土地制度渐进式改革的特征。在土地资源紧约束的背景下,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国家对于征地实践的管控或将趋紧,土地征收成片开发的政策设计也将结合地区发展差异进行相应的调整。这是经济发展阶段转换的必然要求,也是经济发展模式转型的必然选择。在对现阶段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政策设计进行深刻解读,并对方案的编制实践进行详细探讨的基础上,本文结合国家土地制度改革的总体趋势,对适应未来改革方向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政策设计提出如下建议。
(1)进一步细化方案编制指引。
一方面,为避免因单独的经营性项目进行零散征地的情况,可在公益性用地比例要求的基础上,明确进行成片开发的面积占成片开发范围总面积的比重要求,以此规避“以成片开发征地之名,行单独经营性项目征地之实”。例如,广东省在关于土地征收成片开发的政策要求中提出“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一个完整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范围内……拟征收地块面积不得小于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范围面积的60%”,从而进一步规制了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范围的划定。另一方面,目前的政策规定并未明确“开发”的内涵,使得方案中开发时序和年度实施计划的编制无标准可依,也为因单独的经营性项目进行成片开发征地提供了可能。建议在相关政策中明确“开发”内涵,并在此基础上明确方案的审查重点和监管措施,以进一步规范范围的划定,以及成片开发时序和年度实施计划的确定。
(2)进一步健全传导反馈机制。
目前,方案的法定地位尚不明确,其与国土空间规划尤其是控规的关系、与分批次征地的关系尚未理顺。未来应当在明确方案法定地位的基础上,健全“规划—方案—分批次征地”的传导反馈机制。首先,建议在调整方案编制所依据的规划时,方案应当同步进行调整,并针对调整内容的不同,确定合理的调整程序。其次,建议明确分批次征地应当严格依据方案开发时序推进。若分批次征地实施情况与开发时序不符,应当按规定调整方案,否则视为方案安排的年度实施计划未完成。最后,为更好地实现“规划—方案—分批次征地”的传导和反馈,建议在控规编制阶段统筹考虑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工作和分批次征地实施。近期可考虑同步编制控规、方案和分批次征地的有关文件,未来待时机成熟后,可在控规编制中增加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和分批次征地的相关内容,从而为规划蓝图的实现提供更具操作性和实施性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