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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管理】乡村空间治理的现实逻辑、困境及路径探索
规划师杂志社   2022-03-14 16:02:51
 

摘要


乡村空间是地方政府治理的场域和对象,也是实现乡村振兴和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抓手。地方政府开展乡村空间治理存在以规划为主的建设引导与空间管控、以治理为主的公共品供给与环境整治两种逻辑。但是在乡村空间治理的实践中,规划与治理缺少协同,在制度输入阶段存在地方政府部门间的行政壁垒和集体行动困境;在进入村庄后正式制度面临“水土不服”及“最后一公里”困境。基于此,文章构建了“治规合一”的行动框架,以县域为单元编制乡村规划并统筹项目实施,打破传统的部门合作方式,建立空间嵌入的治理模式,助力县域范围内空间的协调发展;以公共空间治理为接点,搭建正式制度与乡村社会之间的桥梁,通过重塑公共权威和公共价值以促进乡村空间治理实施。


[关键词] 乡村空间治理;乡村规划;乡村治理;治规合一

[文章编号1006-0022(2021)24-0046-08

[中图分类号] TU981

[文献标识码] A

[引文格式] 李娜,刘建平.乡村空间治理的现实逻辑、困境及路径探索[J].规划师,2021(24):46-53.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以市县级行政区为单元,建立由空间规划、用途管制、差异化绩效考核等构成的空间治理体系”,并将空间治理作为国土空间有序发展的长期性和稳定性战略。乡村空间作为国土空间的重要组成,拥有丰富的自然和人文资源,支撑着国家、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乡村空间治理旨在通过统筹安排各类资源、合理规划和布局各类乡村用地、有序引导和配置各类公共设施,以有效促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建设美丽宜居的乡村环境。在当前构建国土空间治理体系的背景下,乡村规划和乡村治理双线操作的空间治理模式在实践中难以协同,本文立足于乡村空间治理的现实困境,结合地方政府乡村空间治理的现实逻辑及当前学界的相关研究,探索基于“治规合一”的乡村空间治理路径。


1 乡村空间与地方政府治理


国土空间治理是指通过资源配置实现国土空间的有效、公平和可持续利用,以及各地区之间相对均衡的发展。乡村空间具有物质性和社会性双重属性,其既是拥有丰富资源的自然空间,又是承载复杂乡土社会的存量空间。地方政府以乡村空间为治理的场域和对象,权力分工最终将在乡村场域实现整合与衔接,合理配置乡村空间资源有助于改善乡村人居环境。


1.1 乡村空间治理的相关研究

当前学界对于乡村空间治理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两个领域,即以乡村规划为主的空间科学领域和以乡村治理为主的社会科学领域。前者将治理理论引入空间科学,旨在促进乡村规划的有效实施;后者将乡村视为治理发生的场域,希望通过治理解决乡村空间中的问题。吴唯佳等人从治理视角研究乡村空间问题,突破原有的纯物质空间论,将空间问题与乡村独特的社会基础相契合,以认识农村空间的价值,并寻求技术上的治理方式;文剑钢等人认为乡村规划与治理的协同有助于规划的实施,乡村治理与乡村规划的“转型、融合、并进”成为解决城乡规划建设问题的必然趋势;部分学者立足于多元主体的乡村社会基础,提出村民参与、规划师等第三方主体协同、政府赋权的配合机制,并将该机制融入传统社会治理模式,使乡村空间治理与文化保护、村规民约相结合,构建基于乡村内生秩序的沟通式规划体系。

乡村空间在现代化进程中持续被压缩和边缘化。宁华宗提出以空间再造为基本手段,以空间正义为价值诉求,推进乡村空间区隔整合,建设拥有美好环境和美好生活的美丽乡村;杨磊等人针对乡村空间中出现的违法建筑及“空心村”等问题展开系列研究,认为土地产权单元和治理单元不对称是违法建筑产生的制度根源;吴莹认为从传统乡村到社区这一空间的剧烈变化需要以相应的基层治理转型来应对;魏程琳等人利用村社统筹机制打破了闲散、细碎、日趋固化的宅基地使用格局,有利于“空心村”的治理。

综上所述,当前关于乡村空间治理的研究尚未从空间治理这一整体视角展开,而是围绕着乡村规划和乡村治理两个话语体系进行探究。乡村规划研究囿于多元主体、公众参与、组织建设等规划议题,围绕乡村规划的实施展开,并未对空间与治理的关系,以及以乡村空间为对象的治理全过程进行深入探索。乡村治理研究则局限于空间的抽象和均质化特征,无法回答治理如何在具体的乡村空间中进行,以及空间是否可以作为治理手段,进而难以与当前的空间治理体系对接,因而不能上升到应用层面。


1.2 地方政府开展乡村空间治理的两种逻辑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城乡统筹发展战略,实行“工业反哺农业”。自此之后中央提出了一系列乡村发展宏观战略和政策框架,将乡村空间治理上升到顶层设计层面,并通过政府内部响应机制传导到各级地方政府予以执行。这些战略和政策包括城乡一体化、乡村规划建设、农村土地利用、乡村环境整治等多方面内容,其执行涉及住建、国土、农林等多个相关部门。乡村空间治理作为整个国家空间治理体系的终端,诸多的政策最终都需要在乡村空间上落实,地方政府在响应上级政策的过程中存在空间规划和乡村治理两种逻辑(表1)。


表1 地方政府开展乡村空间治理的两种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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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空间规划逻辑。空间规划本质上是一种地方政府治理活动,即对空间资源的使用和收益进行分配和协调,体现政府、市场和多元主体的利益诉求。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具有显著的层级性,地方政府以上位规划为依据,将相关的政策进行分解和拓展后落实到各类专项规划及工程技术中。乡镇政府结合村庄发展需求和优势,组织编制乡村规划,并把乡村规划作为政府各部门行动的指南,通过规划先行引导乡村建设项目有序进行,为各项建设项目实施提供政策保障。同时,乡村规划作为法定规划,为地方政府管理乡村各项建设行为提供了法定依据。

(2)乡村治理逻辑。国家自上而下的目标任务通过压力型体制下达到基层,地方政府及其相关组织或部门通过资源分配和公共品供给方式,结合运动式治理,以项目、公共服务资金及环境综合整治等方式贯彻落实。乡村空间作为地方政府治理发生的场域和对象,既是各项输入型资源的承接空间,又囊括了乡村区域内的空间问题治理需求。面对不规则的乡村社会,基层政府难以将自身所承受的压力与责任通过规则的方式向下分解,因此需要将乡村治理作为地方政府治理的基础,以实现自上而下治理任务与自下而上治理需求的有效对接。


2 双轨制下的乡村空间治理及其互动机制


2.1 以规划为主的建设引导与空间管制

规划本意即是对未来发展目标、方向和内容的预测与指导,乡村规划是“对一定时期内乡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空间布局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具体安排和实施措施”,其法理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提出的“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属于县级以下层面的规划,县级以上的地方政府具有“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的权力,本文按照学术惯例将“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统称为乡村规划。

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中的乡村规划包括两个阶段。一是市县国土总体规划阶段,即在县域层面统筹城乡空间,结合土地用途管制划定“三区三线”,对城镇开发边界外的乡村区域进行宏观管控,以保护生态环境和基本农田为目标,将村庄发展类型划分为集聚提升、城郊融合、特色保护、搬迁撤并等类型,分别进行引导;二是详细规划阶段,编制包括土地利用规划和乡村建设规划在内的“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在上位规划所确定的农村居民点布局和建设用地管控要求下,进一步谋划村庄发展定位、产业选择、用地布局、生态环境保护及建设项目安排。总而言之,乡村规划是一项系统的政策和制度设计,包括管控用地以实现对自然生态环境和农业资源的保护、引导村庄发展和建设以打造良好的人居环境。

现阶段地方政府旨在遵循“先规划、后许可、再建设”的原则,对县域范围内的乡村空间进行建设引导和规划管控,以提高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供给水平,保护乡村生态环境和农业资源,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按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通过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来实施乡村规划管理,对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设施及村民宅基地等用地的建设进行管控。乡村各项建设不得占用农地,确需占用农地的则应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理农地转用审批手续,由土地管理部门执行用地审批和指标控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乡村规划为法定依据对乡村各项建设活动进行统筹管理,但在实践中则是由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市场主体和村集体(农户)多个主体共同参与管理。

综上所述,乡村规划是一项由政府组织编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协同土地管理部门执行监督管理,其他政府部门、市场主体和村集体(农户)参与建设实施的公共政策。以乡村规划指导村庄各项建设,归根到底是对各主体的建设行为进行约束和引导,以保障各主体能够以规划为纲进行空间建设,其中规划的法定性、科学性和可实施性是空间建设实施的关键。


2.2 以治理为主的公共品供给与环境整治

治理是以公权力为核心对公共事务的处理,以支配、影响和调控社会资源,最大限度增进公共利益。作为治理理念的延伸,乡村治理同样是以协调相关主体权力运作的方式解决乡村面临的问题,实现乡村的有序发展和社会稳定。乡村空间治理基于需求和问题导向,主要内容包括乡村公共品供给和环境综合整治,前者是为了满足乡村居民的基本生产、生活需求而提供基础设施保障,后者则是为了解决乡村环境日益恶化的问题。

具有空间属性的公共品主要包括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如道路、农田水利设施、卫生医疗设施、教育设施和文化休闲设施等。税费改革前,乡村范围内的主要公共品是通过乡统筹、村提留、义务工和积累工的形式供给的,农民承担着绝大部分的供给责任。税费改革后,国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的方式成为农村公共品供给的主体,并将国家出资、地方配套和村庄内部自筹的资金与惠农项目相结合,以项目化方式实现公共品供给。项目化公共品供给方式囊括两个治理层次:一是项目供给层次,中央部委依托科层制组织将项目资金层层发包,地方政府通过条块结合的方式进行打包,基层政府各部门协同推进项目制基层运作;二是项目进村层次,基层政府各部门与乡镇政府结合村庄实际需求进行普惠型项目供给,同时为按时保质推动项目验收,以自下而上的项目竞争机制在地方范围内择优供给,村级组织配合以承接项目落地。

环境整治是针对农村人居环境脏乱差的现实问题而提出的治理方案,由地方政府各部门联合执行,主要是对农户在乡村空间中的行为进行约束和引导,整治内容包括村庄生活垃圾治理、生活污水处理、生态环境修复、村庄违建管理等。在现代化进程中农村经济发展水平显著提升,但是作为生态资源和农业资源重要载体的乡村环境却暴露出了许多问题。从早期耕地保护、新农村建设,到近期的美丽乡村建设和乡村振兴计划,农村环境整治一直是地方政府治理的重点。农村环境整治存在两种路径:一是由国家部委发布政策,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等,通过自上而下的行政考核方式促使各部门完成环境治理任务;二是将乡村环境整治作为农村日常治理任务,基层政府在发现违法建设、违法侵占等破坏环境的行为后向上级部门反映,由地方各部门联合执法进行综合治理。

以治理为主的公共品供给和环境整治是地方政府为解决乡村空间发展问题而推行的运动式治理,治理的主体为地方政府各部门、乡镇政府及村民自治组织,通过自下而上的需求推动和自上而下的行政体制下的压力机制来完成治理任务,进而实现乡村人居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2.3 乡村空间治理互动机制

由于我国地方政府实行条块结合的管理模式,公共政策具有层级性和多属性的特征,在公权内部领域政策执行表现为纵向分层与横向合作。国家空间治理场域中的宏观政策最终要落实到地方和基层,地方政府对上级政策进行细化和再规划,并进一步将目标按照不同属性(社会、经济、文化、生态)分解到各个部门。公共政策的空间属性在地方政府内部被“部门化”,在政府常设机构中涉及空间治理的部门有国土、规划、园林和环卫等。在空间规划逻辑下的乡村空间治理中,地方政府以上位规划为依据编制不同层次和类别的规划,按照“先规划、后许可、再建设”的原则,由规划部门主导实行建设引导和空间管制;治理逻辑下的地方乡村空间治理则遵循事本主义原则,宏观空间政策顺着“条条”逐级向下推进,在县级由各相关部门进行业务控制以保障各项空间治理任务顺利进行,因此即使是同一政策目标也需要多部门的协作配合。

在地方政府开展乡村空间治理的过程中,两种逻辑的治理方式同时推进,二者有着共同的治理目标,空间规划是治理实施的依据,乡村治理是空间规划实施的保障。一方面,空间规划是空间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技术手段,政府通过统筹主导规划编制以获取项目支撑,规划部门则负责具体工作,并协同其他相关部门共同决策,规划在审批后作为政府各部门建设项目实施的行动指南;另一方面,乡村治理主导的公共品供给和环境整治本身即是空间规划的重要内容,空间规划作为政府行政行为,各部门既是行政主体也是行政相对人。同时,政府部门主导的各项设施建设用地布局亦需要遵循法定规划,针对各类违法建设和破坏环境的行为,需要以规划为依据进行综合治理。因此,空间规划和乡村治理二者应当是相互协调统一的,在公共目标的指引下为乡村环境建设助力,但是在实践中却没有找到二者的契合点。空间规划作为一个政策没有得到有效实施,而乡村治理也仅就事论事地完成自上而下的任务,没有以规划作为指导,两种逻辑下的乡村空间治理并没有很好地指导乡村建设。


3 乡村空间治理困境:脱嵌的规划与治理


当前国家空间治理体系的构建在宏观层面上打破了多部门混乱的局面,将涉及国土空间的问题统一纳入自然资源部的管理范畴,按照惯例这种行政体制的改革将会下沉到县级。那么基于自治的乡村区域空间该如何与国家空间治理体系对接?乡村空间作为国家空间治理体系的终端,其治理包含两个层次,一是地方政府内部治理,即政府层级和部门之间的协同治理;二是村庄内部治理,是由政府、村级组织、社会(市场主体和村民主体)等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治理。规划和治理是地方政府空间治理的重要手段,这两种不同的手段在解决乡村空间问题上各有所长,前者作为基于空间科学的理性工具,能够统筹空间发展,但由于缺乏支持其实施的体制机制,实施效率低;后者更有利于完成自上而下的治理任务,但存在科学系统性和前瞻性不足、脱嵌于空间、深植于治理任务和科层体制的问题。


3.1 制度供给阶段:地方政府内部治理存在的不足

3.1.1 规划缺少治理协同导致实施困难

乡村空间是地方政府治理的重要领域,地方政府应在县域范围内编制乡村空间规划,并组织实施规划。在政府主导的乡村建设中,规划部门需要协同其他部门编制规划,并以规划为依据进行各项建设。但在实践中,条块分割下的组织架构导致规划实施缺少制度和资金保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具备统筹和协调其他同级部门的权力。乡村建设用地指标由国土部门确定,道路基础设施建设由交通部门负责,学校、卫生室等公共服务设施则由教育和医疗部门分管,乡村产业和农田水利设施等由农业部门分管,县级城乡规划部门的权力极其有限。政府工作在乡村层面进行分工,很难做到制定各类专项规划,然而乡村规划需要覆盖整个地域范围的各项建设活动,而不是仅仅局限于宅基地管理。

在规划实施过程中,需要各个部门对分管领域各项设施建设的资金和时序分别制定计划,这其中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基于现行的乡镇财政管理制度,项目资金的管理是垂直且封闭的,必须要做到专款专用,如农业部门争取的休闲农业资金不能用于基础设施建设,而乡村规划所确定的基础设施建设只能由其他部门或组织提供资金,在没有相应的政策资金来源的情况下,此项建设是无法完成的;若一个专项的资金在规定年限内使用完了,但项目还没有完成,这个没有完成的项目也只能搁置。另一方面,在资金有限的前提下,若干部门同时参与同一个乡村建设项目,也会出现建设时序的冲突。一般情况下基础设施建设应当先行,但是在同一建设项目中,道路、电信、给排水等不同工程的建设会存在谁先谁后的问题,以至于可能出现道路修了一半但是电缆没有安装,学校修好了但是路没有通等各式各样的矛盾。

3.1.2 乡村治理因缺少空间嵌入而陷入困境

空间嵌入聚焦于公共事务治理中的“片化”和“块化”,力图在分解治理权责的基础上架构起各分域的整合机制,以统筹和协调多部门、多层级、多功能空间层面的治理问题,确保治理举措协同共进,实现治理目标。乡村治理的空间嵌入意味着在乡村这一特定的地域空间内对权力进行分化和重新组合(涉及空间治理的一系列问题域及功能域的叠加),以实现对各项公共事务的整体治理。乡村是各个部门政策落地的最终环节,乡村治理涉及水利、农田、道路、建设和国土等多个部门,解决乡村空间治理问题不仅需要多部门间的项目竞争与合作,还需要部门层级间的管控与整治。当地方政府各部门权力运作无法满足空间嵌入的要求时,必定陷入“九龙治水”的集体行动困境,出现部门间各自为政的现象,甚至产生不同治理场域间的恶性竞争。

在乡村公共品供给的过程中,部门申报的项目中标后,由本部门按照工程标准推动实施,虽然项目在部门内部有区分,但是在部门之间却可能出现交叉和“撞车”。同一个项目包可能分解到多个不同部门,各部门的项目招标流程存在差异,资金下拨和工程实施进度也不同,因此导致项目供给的“孤岛现象”。县级部门为了解决治理的碎片化和分散化问题,与乡镇政府进行合作,期望突破部门间的行动困境。然而,从项目运转机制看,部门需要通过政绩亮点来获取下一次项目审批额度和指标。在这种竞争压力下,县级政府部门遵循“打造亮点”的逻辑,选择若干基础好、发展潜力大的村庄进行重点建设。但是这种整合资金集中输入的模块化管理方式,会导致县域范围内村际发展的“马太效应”,并不能实现乡村空间的有效治理。


3.2 制度输入阶段:村庄内部治理存在的问题

3.2.1 正式规划难以进入不规则社会基础的村庄

村庄层面空间规划的实施有两层内涵:一是对村域生态环境、农田耕地、历史文化的保护和利用;二是对村域各类建设用地的规划与引导。前者重点强调以刚性管控为手段进行保护,避免违法占用耕地或生态用地等行为,修复和维护乡村自然生态环境与传统风貌;后者则是对村庄具体建设行为的引导,引导内容包括村民住宅选址、风格、层高等,以及各类公共空间和设施的布局。若要村庄规划对空间产生有效影响,则需要良好的政策环境来保障,并以正规制度设计及其严格执行为规划实践创造良好的运行条件。当政策不适应乡村发展的实际需要且无法被村民接受,又缺乏足够的行政管理力度时,乡村固有的亲缘结构、文化特征和生活方式会促使村民在实践中形成新的非正式制度,使得村庄规划的实用性大打折扣。

传统村庄以自生长为主,村民为了满足生产生活需求而聚居,村庄建设没有经过详细的规划。对于村民而言,在自己土地上盖房子,只要左邻右舍没有意见就可以了,这是最朴素的公共性观念。但是在生态环境和耕地保护的要求下,农村建设不再完全是村民自主性行为,村民的建设行为需要以维护公共利益为前提。然而,正式的村庄规划和相应的法律法规提供的方案不符合村民实际需求,而且合法、合规申请用地程序烦琐、耗时长。当村民需要改善居住条件时,往往不会遵守规划设计,甚至会突破法律法规的要求,自发进行“非正规”土地流转以满足自己的生活需要。同时,由于“乡镇吹哨部门报到”的管理机制,乡村建设主要的管理职责在县级部门,在“七站八所”撤离后,部门主要采取被动审批的管理方式,即由建设主体申报,部门核发相应的建设许可证书。规划管理的具体执行主要依靠基层治理配合,然而在乡村熟人社会,基层干部对村民自发进行的宅基地建设“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即使是被相关部门发现也倾向于缴纳罚金,导致违法建设的成本较低。因此,正式的乡村规划在进入到不规则村庄社会后,需要与农户的建设行为相协调,注重公共空间与私人空间的边界,否则就会被束之高阁。

3.2.2 村庄内治理空间边界模糊导致权责不一

政府作为代理人是公共利益的主体,以家庭为单位的农户或者农民个人则是私人利益的主体,地方政府治理是一种公权力对公共领域各项社会事务的治理。我国乡村的特殊之处就在于政府(国家)所代表的“公”与农户(家庭/个人)所代表的“私”之间还有村集体这一超出家庭主导的认同与行动单位所代表的“共”。单位越大,农民的认同程度越高,农民的合作能力越强,一致行动起来改变命运的机会就越多。因此,认同和行为单位的不同使得农民产生了不同的行为逻辑,其认为认同与行动单位以内的是“私”,以外的是“公”,而“一说是公家的,差不多就是说大家可以占一点便宜的意思,有权利而没有义务了”。在有着这样“公私”观念的乡土社会,认同与行动单位的构建是村民能够产生集体行动能力的关键,而集体行动才是村民自治的基础。由于“公私”观念的相对差异,“公私”的边界是不完全重合的,导致村庄“共同体”认知范围不明晰,集体认同和行动能力受限。

当前乡村空间的治理包括公共品供给和环境综合整治两部分内容,治理的责任主要是由政府承担。政府通过项目制或其他公共服务资金的方式对乡村进行资源输入,以满足乡村各项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建设,以及环境保护和治理的需求。在此过程中,国家的治理任务是实现资源输入与农民需求的对接及广大农村区域的可持续发展,国家与农民之间“取”与“予”的关系发生了根本改变。农村公共品由自给转化为政府通过财政转移支付、项目帮扶等方式供给,农民与基层组织之间没有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村民的集体认同和行动能力被弱化,村集体的主体性丧失导致村庄“共同利益”得不到保障。一方面,在资源输入过程中普遍遭遇“最后一公里”困境,虽然村民是公共品供给的直接受益者,但是有一些农户百般阻挠项目的实施;另一方面,村庄作为一个社会性主体,在整体运营和公共服务上缺乏长效机制,外部输入式资源供给无法实现公共服务的可持续提供,村庄发展后劲不足。


4 “治规合一”:乡村空间治理路径探索


当前双轨制下的乡村空间治理亟待实现规划与治理的融合,以保证空间治理的系统性和可实施性,避免部门之间各自为政、空间治理不接地气和不可持续问题。合理的规划和有效的治理能使乡村空间富有活力,村民能够自主、自觉的参与乡村空间的治理,形成有序的乡村社会。当前,在国家机构改革的背景下,基于自治的乡村空间治理将面临更多的挑战。一方面,在实践中地方政府回应上级政策存在空间规划和乡村治理两种逻辑,在此背景下如何实现规划与治理的协同?另一方面,空间治理理念在落地和政策工具化过程中需要着力点,使其具备实践性与可操作性,即乡村治理如何实现空间嵌入?


4.1 以县域为单元编制乡村规划,并统筹建设项目实施

目前,乡村空间治理主要以空间规划为主要手段,但规划部门与其他部门的工作难以协同,规划部门无法调动其他部门共同作业;以治理为主的公共品供给和环境整治没有实现空间嵌入,部门间存在行政壁垒,出现了集体行动效率低下、村际不公等问题。要想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在制度层面进行整体设计,以县域为单元统筹编制乡村规划,并对项目进行适当整合,推动条块间良性互动和合作。

首先,在乡村振兴战略的影响下,大量的资源进入到乡村,为配合不同项目的落地,可以结合主要的治理任务设立临时性体制内的协调机构。例如,有的县成立统筹城乡发展委员会,由书记和县长共同担当委员会主任,成员由各乡镇和县政府相关部门一把手领导担任。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承担项目汇总、资金分配等统筹协调工作,以及数据收集、实施评估、调研报告等文件起草工作。在县级层面进行机构整合,成立城乡建设统筹机构,确保分散在各部门的涉农资源可以充分调动,以提高乡村建设资源的利用效率,并保障乡村项目在县级政府条块间的充分衔接。

其次,以县为单元整合各类项目资金,对相同或相近的公共品项目进行归并,将指定项目资金使用到某类公共品上,至于该类公共品内部的具体分配,交由县级政府自主决策实施,以保证项目整合的方向一致。同时,上级政府要对县域范围内农村发展进行分级、分类,保障分类拨款不被挪用,并以公共品供给维持社会秩序;按照任务导向模式,要求县级政府立足县域均等化的目标,以政策及部门规划为依据编制项目库;按照监督为主的原则,以项目技术化管理和“负面清单”方式,要求县级单位按规划统筹实施项目。

最后,通过乡村规划对项目进行空间协调,按照规划目标将整合的项目重新分解为具有明确地点指向、能够具体落地的建设工程。项目体系本身有一套精心设计的标准,包括项目的立项、申请、监督和考核等方面。乡村规划是各部门进行项目资金投放的重要参考依据,其也为乡村建设明确了清晰的技术标准。例如,在乡村振兴规划中,将县域范围内的村庄进行分类,以协调县域类资源分配。同时,在空间规划中以建立项目库的方式作为规划实施和评估的重要内容,通过空间规划来确定项目建设地点和时序,以项目表的形式对资金来源、使用及各部门的职责予以规定。在规划编制过程中,通过建立项目库来保障规划的可操作性,防止诸多项目的重叠或冲突。

《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指出要“强化县域空间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引导约束作用,科学安排县域乡村布局、资源利用、设施配置和村庄整治,推动村庄规划管理全覆盖”。因此,应以县域为单元实行“多规合一”,突出规划的系统性与协调性,统筹县域内城乡空间发展,协调好部门间项目利益,依据各村庄发展本底和需求,明确资源分配的先后次序,以保障有限的资源能够支撑县域城乡一体化建设,从而推动县域内乡村的全面振兴。


4.2 以公共空间治理为接点实现乡村空间治理功能再造

乡村空间治理的关键在于寻求有效治理的接点,以保障制度输入能够与乡村社会有效链接。在中国古代,传统的乡村空间治理与社会治理高度契合,统治阶级意志由科举制度、宗教制度和宗法制度等下沉到民间,以私塾、寺庙、道观、祠堂、文庙等不同公共空间作为权力的载体来规训民众行为。公共空间治理营造和谐共生的山水田园空间、伦理有序的宗教空间、耕读传家的文化空间,进而形成人地共生的乡土社会、教化齐同的家园价值及居民和睦的社会秩序。从传统的乡村空间规划经验来看,为实现空间自给、社会自治的稳态结构,公共空间成为链接制度输入与乡土社会的重要“接点”。当前学界普遍认为乡村公共空间包括有形的物质空间和制度化的组织与活动形式,本文立足于国土空间治理体系框架,将乡村公共空间理解为乡村公共资源、公共设施及公共活动场所。其中,乡村公共资源主要包括山、水、林、田、湖、海和草等自然要素构成的生态空间和生产空间,其不仅有自然属性,还有公共价值属性;乡村公共设施主要包括道路、管道等基础设施、农田水利设施,以及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在村庄范围内归村集体共同所有;乡村公共活动场所是村民日常生活产生的空间,如村头空地、树下、井旁及其他节点空间。

首先,以公共空间治理营造和谐人居环境。统筹考虑生态和粮食安全,实现对公共资源的整体保护、系统修复和综合利用,打造绿水青山的乡村自然环境。合理有效地配置乡村公共设施是乡村“善治”的关键,能够助力乡村生活质量的改善。乡村公共活动场所为村民提供文化娱乐和交往空间,丰富了村民的精神生活。因此,着眼于乡村公共资源、公共设施及公共活动场所等公共空间的治理,将有助于营造和谐的乡村人居环境。利用好规划的“刚性工具箱”,细化村庄不可突破的建设用地边界,不随意侵占基本农田及其他公共空间,实现土地资源保护和集约利用,将有助于促进乡村空间的有序发展。

其次,以公共空间生产过程治理树立公共权威。作为公共空间的构成要件,公共资源对于增强村干部权威和治理效能至关重要。在盘活村庄闲置公共资源的过程中,村集体应具备重新分配资源的能力,进而具备调动村民集体行动的能力。通过让农户参与公共设施建设活动,重构村庄公共服务和公共环境的保护参与机制,将相关政策制度内生为村规民约,以重塑农户的集体主体性。村庄中公共活动场所的建设需以规划为引导,在建设中充分考虑村民的实际需求,发挥村集体的主观能动性,在规划建设前期给予村集体决策权。公共空间的建设应汇聚国家、社会力量和乡村内生力量等三方主体,这三方主体力量通过公共空间这个特定中介搭建起一个互相交流、对话与协商的平台,并通过公共空间治理实现有效融合。

最后,以公共空间治理功能再造构建良好社会秩序。公共空间凭借相对固定的社会关联形式和人际交往结构方式孕育着社会秩序基础。乡村公共空间是乡村社会内生秩序的载体,并与农户的日常生活相呼应,体现了空间的政治性和社会性。当前乡村公共空间强调物质使用功能,忽视了产生社会关联及公共价值的公共领域特性,其治理功能逐渐萎缩。因此,在村庄空间治理过程中应当为村民提供日常公共活动空间,通过空间输出村庄公共文化和价值,提高集体行动能力,以空间治理构建社会秩序。


5 结语


乡村空间是国土空间治理体系的终端,也是实现乡村发展与振兴的重要场域。当下乡村振兴战略如何实施与乡村的现代转型密切相关。当前乡村空间治理主要基于以规划为主的建设引导与空间管制,以及以治理为主的公共品供给与环境整治,空间规划是乡村治理的依据,而乡村治理则为空间规划实施提供保障。然而在实践中,空间规划与乡村治理没有很好地协同,在制度输入阶段存在地方政府部门间的行政壁垒和集体行动困境;在进入村庄后,乡村治理同样面临制度的水土不服及“最后一公里”困境。

本文在分析乡村空间治理的现实逻辑和困境的基础上,构建“治规合一”的行动框架。一方面,致力于结合制度输出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县域为单元编制乡村规划,打破传统的部门合作方式,借助部门改制契机构建空间嵌入的治理方式,实现部门间的有效合作。另一方面,在制度输入阶段以公共空间治理为接点,搭建正式制度输入与乡村社会之间的桥梁,通过公共权威和公共价值重塑来助力乡村空间治理实施,以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和社会秩序。

在乡村振兴的背景下,村庄亟待吸引外部力量参与乡村空间治理,同时也要避免行政主导的空间生产不可持续,以及市场资本对空间的隐形侵占等问题,以保证空间正义。在城镇化快速推进的背景下,乡村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是村庄依然是村民的最后底线,具有重要的“蓄水池”功能。乡村公共空间作为生产公共价值、凝聚集体行动能力的重要载体,对其进行有效治理能够助推乡村振兴发展。当前在江苏等地已经陆续开展关于乡村公共空间治理的实践,但是实践与理论并没有实现同构性发展,乡村公共空间治理如何与国家空间治理体系衔接,如何构建系统的公共空间治理框架,以及理论如何指导具体的实践将是后续研究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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