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施专项规划,从城市整体层面统一供给独立用地,建设边界明确、产权界定和运营职责清晰。
(2) 联合型公共服务设施。
在国家和地方标准中,都提出了“适度集中类似功能、集中服务供给”的联合型公共服务设施,其特点包括:在设施规模上,联合型公共服务设施占地面积较小,其建设、运营等对用地无特殊要求,可独立占地,也可联合建设。在服务运营上,以服务于社区居民日常生活的设施为主,类型复杂,公益性设施多采取房屋产权移交的方式,交由社区统筹使用与运营;营利性设施的运营由市场灵活介入,共同提供基层服务功能。在建设方式上,相似功能联合布置集中供给,《城市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GB 50442—2018(修订)》(征求意见稿) 指出“基层公共服务设施应结合服务人口的分布,宜相对集中布局,可联合建设形成基层服务中心”。
(3) 附属型公共服务设施。
附属型公共服务设施供给体量较小,难以独立建设,需附属交通、绿地及医疗等公共场所综合设置。而且这些“微型”设施承载了人们的特殊类型活动需求,如母乳哺育设施针对哺乳期母婴这一类使用人群,具有特定化服务的特点,是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系统的基层结构。与依靠城市政府供给、以公益性为主的独立设施不同,该类设施规划依据目标人群需求,依托各类公共场所合理配建,并由于附属型公共服务设施的经济属性存在公益性、准公益性和经营性差异,其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等环节分离,涉及更多利益主体。
概言之,附属型公共服务设施是集中型公共服务设施和联合型公共服务设施的有益补充,独具特色,在城市公共设施供给体系中具有不可或缺的地位。公共场所与公共建筑空间作为人们出行活动的空间载体,推进城市公共设施与交通、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之间,以及社区服务设施与公共建筑之间的双向互动、兼容融合是完善设施综合和高效建设的有效途径。但是,当前无论是《城市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GB 50442—2018( 修订)》( 征求意见稿) 还是公共服务设施的实际建设,均侧重于公共服务设施的服务半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等指标性内容,未对如何结合交通站点、绿地、公共建筑等进行设施配套给出有效的规划配置意见和要求,导致附属型公共服务设施在理论上面临“概念不清、类型不明、方法不定”的困境,在实践中面临“建哪里、建多少、怎么建”的问题。
(二)附属型公共服务设施的概念内涵
综上,附属型公共服务设施的内涵可界定为:依附于绿地、交通节点、商业、文体活动等公共场所或公共建筑空间的特殊公共服务设施类型,与公共场所同步配套建设和运营,功能上与所依附场所相兼容,规模上与场所层级相适应,因此该类设施也可称为“公共场所附属型服务设施”。可进一步归纳该类设施的典型特征:一是兼容公共场所功能体系和具有空间可替代性。由于不同类型公共场所功能属性各异,附属型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需与公共场所的功能体系相兼容,在空间利用上有较大的灵活性,可结合其他建筑使用空间进行相应的改造即可满足公共场所的附属建设要求。二是适应公共场所规模层级。因各层级(城市或居住区级) 公共场所空间构成与规模体系不同,附属型公共服务设施的服务范围和建设标准应与所依附场所的层级相适应。三是统筹协调设施配置模式。附属型公共服务设施的经济属性各异,呈现出建设模式多样化和供给主体多元化的特点,需要政府、市场和社会协商一致后共同配置。
二 附属型公共服务设施类型体系
(一)附属型公共服务设施分类原则
研究基于附属型公共服务设施的内涵特点,提出类型互通性、层级适应性和覆盖全面性三个原则,并进一步梳理国家和地方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建立公共服务设施分类体系。类型互通性,即附属型公共服务设施分类体系的建立不仅需考虑自身体系的完整性,还要与现有分类体系相衔接(表1),以便于设施的建设、管理与运营。层级适应性,即附属型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应与城市空间格局相匹配,以为实现公共服务设施的合理配建提供空间载体。市(区) 是城市人口、资源和发展的核心高地,作为市民公共活动的核心地段,为整个区域提供服务,居住区则是地区的生活单元。两者在空间地位、规模、发展需求等方面对设施服务规模与等级提出了不同要求,需在不同空间层面予以响应。覆盖全面性,即以各类现行标准中的设施类型为基础,补充相关学者研究与现实生活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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