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地分类标准尚未确定期间(以下简称“过渡期间”) 黑龙江省范围内的各级国土空间规划方面的工作,所以《标准》适用于“过渡期间”黑龙江省省域和各市县等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以及黑龙江省各层级行政单位国土空间规划的用地统计和实施管理工作。
《标准》为了加强全域统筹,构筑开发(城镇) 与保护(山水林田湖草) 相协调的空间发展格局,立足于土地用途管制,在统一大类的基础上,中类、小类与现行多种规划地类体系充分衔接,建立既适应现有国标分类标准,又具可操作性的区域空间分类体系,形成基于建设(城镇) 和非建设(生态、农业) 空间统筹的用地分类标准。
项目组按照国家关于推进空间规划改革的总体要求和战略部署,整合国家现有的土地利用和城乡规划用地分类标准,参考空间规划先行省市—北京、宁夏、云南和广东等省市的地方标准,结合自然资源的实际情况,考虑黑龙江省空间发展规律及其特殊性,基于6个基本原则建立黑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用地分类体系。
(二)原则
(1)尊重现实,多规衔接
《标准》用地分类不是对国家其他地类体系的颠覆和替换,而是以用地分类体系较为完善的国家土地利用地类和城乡规划用地分类为基础,与国土“三调”工作分类、林业、湿地等其他部门地类充分衔接、协调,同时兼顾管理实际需要,进行统一构建。
(2)全域覆盖,用地唯一
体现国土空间管控新要求,构建用地分类体系,并重建设用地和非建设用地,建立覆盖全域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实现土地分类全覆盖,保障空间规划用地的唯一性。
(3) 统一思路,优化调整
统一分类思路,系统整合城乡用地分类、国土用地分类,取两种用地分类之长,对两种用地分类相矛盾的地方进行优化调整。另外,结合林业、湿地和土地“三调”国土调查工作分类等其他专业用地分类的划分,对用地分类进行扩展。
(4)科学实用,便于操作
适应城市政府职能的转变,同时满足城镇空间、农业空间和生态空间三个不同空间层面国土空间用地使用的现状调查、规划编制、建设管理、用地统计和信息化管理等工作的共同需求,将国土空间规划用地分类与现行国土用地分类(现状、规划)、城乡用地分类进行对照,便于日常工作需要。
(5)地域特色,因地制宜
考虑黑龙江省的国土空间用地分布的特点,将用地分类进行整合,删除黑龙江省不存在的地类。同时,考虑黑龙江省文物古迹分布的特点,在建设用地大类中增加区域文物古迹用地。
(6)底线控制,弹性发展
在生态保护、耕地保护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城市、乡镇、村庄的发展需求,在城市建设用地、镇乡、村庄建设用地内部引入弹性用地的概念。
二 《标准》编制的思路及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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