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管理】因“制”而“治”:城市规划实施中的“程序正义” ——基于凤凰山庄征收事件的讨论 |
规划师杂志社 2020-07-23 17:1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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凰山庄业主的强烈反应。业主们两次致信市政府,要求保留凤凰山庄。业主们认为“小区建筑合法”“拆除重建浪费”“建筑无碍景观”“保留山庄合情合理合法”,指出“不应是拆除重建以赢利为目的的大学生生活服务设施”,并对拟建项目的公共利益属性提出质疑。而规划局则认为“景区综合整治规划按照上位规划的要求,提出拆迁该小区,从规划编制上是合法的”“规划的大学生生活服务区并非传统意义上的商业街,其目的是为大学生提供必要的配套服务,包括学生学习交流等场所,符合打造大学生家园的定位,与‘核心景区内严禁建设与景区保护无关的任何工程’”并不相悖,维持原规划。第一回合的博弈,政府因掌握对公共利益的解释权,致公权获胜,但事情并没有就此画上句号。
2009年2月2日,长沙市政府发布《关于收回长沙市岳麓区湖南大学湖南师范大学等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 以下简称“土地收回令”) (依《总体规划》实施征收),收回湖南大学等43家单位共计36560.41m2的国有土地使用权,2009年5月6日取得“拆迁许可证”,并启动了拆迁工作。
拆迁过程中,具有法律知识的业主们发现了政府行政行为存在程序违法,他们认为虽然政府通过报纸、公布栏等形式对“土地收回令”进行了公告,但是却未送达至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手中,并以此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最终胜诉。第二轮博弈,程序正义致私权获胜,开创了国内“被拆迁户”告赢政府的先例,同时也给政府土地征收、拆迁和规划实施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敲响了一记警钟。
二 争议的焦点:“土地收回令”的“程序正当”与规划蓝图实施的“正当性”之争
在该案中,凤凰山庄业主与长沙市政府间博弈的焦点在于“土地收回令”的行政行为是否存在程序违法。业主们认为这份“土地收回令”存在法律漏洞:首先,“土地收回令”中只列举了两家单位名称,其他单位名称未做明确说明,且“土地收回令”公布的“以×× 号与×× 号地籍测绘成果为准”,但未公布该成果,无法查证;其次,业主们认为政府未按规定“提前6个月进行公告”和通知业主,以及未组织有业主参加的论证和听证会,且强调这份“土地收回令”没有“依法送达”业主手中。因此,业主们认为政府的行政行为存在程序违法。
长沙市政府则认为:2009年2月2日,市政府发布了“土地收回令”,并在长沙晚报2月6日A9版进行了公告,已完成送达程序;再者,从政府的角度,该“土地收回令”的发布是依照《总体规划》的要求,更是为了改善与更好保护岳麓山生态环境、提升居住生活品质,实现“共同利益最大化”,故认为“土地收回令”符合法律规定。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凤凰山庄的产权已经分户登记至35 户业主名下,“35 户业主”就是该“土地收回令”的行政相对人。而市政府未将“土地收回令”直接送达给业主,因此“土地收回令”对凤凰山庄业主不具法律约束力,尽管被告长沙市政府称发起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目的是为实现“共同利益最大化”,但这无法举证被告履行了“依法送达”程序。
2010年3月17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行政判决书:确认长沙市政府“土地收回令”中涉及收回凤凰山庄27户居民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部分无效。一审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凤凰山庄业主赢得了诉讼。
三 胜诉背后的“法理”:“制度”成为利益博弈中的“裁判”
分析案件发生及其审理过程不难发现,该案之所以能够在湖南省胜诉其实早有伏笔。2008年4月17日,时任湖南省省长周强签署政府令,颁布了中国第一个地方性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并于同年10月1日正式实施。法学界其实早在1986年就提出了关于出台《行政程序法》的提议,虽然过了20多年,却迟迟未出台,其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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