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委员会,作为乡村自治的主体。虽然国家对乡村治理体系建立的初衷是实现乡村内部的民主自治,但是由于乡镇政府掌握更多的政策资源及村民缺乏自治的主动性,导致乡镇政府凭借行政力量强势介入乡村治理。因此,改革开放后我国虽然已形成“国家政府—乡村自治”的二元权力体系,乡村内部形成以村民委员会为主的组织,但政府控制仍处于支配地位,乡村治理表现为政府主导的“半自治”(表1)。
二、后农业税时代治理异化特征
(一)权力格局重构
1.税费改革导致的基层政治权力被动弱化
村组织的权威来源于3个方面:一是制度授权,二是村民认可,三是传统赋予,而近年来正式制度削弱了村组织的治理能力。我国于2006年取消农业税,村委会由上级政府拨款发放工资和治理资金,村委会的“政治性”逐渐大于“民主性”,这也决定了村委会更多扮演传达和落实上级政府意图的角色。由于税费改革和乡村体制改革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村级财政收入,削弱了农村基层组织的统筹能力,机构简化后的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组织的人数大量缩减,受到财政和人力的局限,难以支付村庄规划和村庄管理的成本,基层政权及其延伸组织在乡村治理中日渐表现出能力的弱化倾向。
2.基于宗族及企业的社会权力主动崛起
随着村民参与治理意识的加强,农民作为新农村建设主体可以在其中表达自己的利益需求和参与决策监督,而且各类非营利组织也获得了成为社区治理主体的资格,乡镇政府与村委会、村委会与农民及乡镇政府与村民三者之间的时期两两关系由垂直命令转变为双向反馈 。广州市乡村中的社会治理权力更加具有当地特色,政府的权力明显受到宗族、社区企业等非正式组织的分化。一方面,广府地区独特的地理区位使得传统家族宗族制在本地得到了较好的保留,如广州市历来注重修建祠堂,延续宗族精神;另一方面,大部分普通村民的家庭收入来自于他们作为股东从社区企业中获得的分红,由宗族精神和社区企业二者共同促成了村民对高度内向利益的追逐,再加上村民原本就有对村内公共大事进行公开讨论的“集议”和对公有财产经营权进行公开投标的“开投”惯例,村民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意愿得到强化。
(二)治理主体多元
1.政府
以较高等级的政府为主体,各级政府层层推进,能够快速实现村庄规划的编制和实施,一般是因为某种事件的推动或政治示范等目的而形成。例如,从化区莲麻村曾作为广州市委书记挂点村,由书记主导,区委区政府组织编制村庄建设规划,各方参与项目实施。
2.村民及村集体
以广大村民为主体,采用广泛、多样化的公众参与方法推动村民村集体参与到村庄整治中。在此基础上,村集体中产生了村民理事会等新型组织,2014年广州市花都区首个村民理事会在梯面联丰村揭牌成立,以协助村“两委”进行村庄治理。
3.村委
以村委为主体,组织各方参与,包括乡贤、村委、党员等,通过开会、谈话等形式逐渐引导村民对村庄规划树立正确的认知。在广州市“三旧”改造的进程中,村委会作为村集体土地的代理者,需要协调政府、开发商和村民等多方利益主体,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4.乡村精英
后农业税时代乡村社会的精英政治经历了从一元政治精英向多元精英治理的转变,非体制精英的崛起成为村庄权力场域中显著的特点。体制内精英是以村长、书记和能人等为主的新乡贤,利用自身较强的威望和权力,推动村庄规划编制和乡村治理,体制外精英以非营利组织、服务者和企业为主体,通过自身专业贡献、资本注入,快速实现村庄建设发展。自2006年起,增城区西南村采用村长主导、助村规划师协助的方式,共同实现村庄建设和经济的飞跃(图1)。
(三)生产规则重建
1.土地流转机制下的传统吃租
随着大量城中村和城郊村的“去农化”,产生了特有的“吃租经济”。改革开放以来,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资产性质逐渐显现出来,以出让、转让(含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