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鼓励私人之间的交易,将土地中包含的发展权 ( 特别是土地非农开发的权利 ) 从一块土地转移到另一块土地。其中, 受保护或受控制的地区可以将土地发展权出售给允许开发的地区,从而在没有实际进行开发的情况下分享土地的开发 收益。作为一种土地管理手段,土地发展权转移政策常用于保护农地、古迹、自然环境及控制城市增长等。
所谓“发展权征购”,则是由政府从公共资金中出资收购土地的发展权,以实现土地保 护的目的。此外,也有一些地区采取“农地估价”等方式,对受到保护的农 地进行补贴,从而增加农业地区的资产性收益。 发展权转移和发展权征购都属于基 于土地发展权配置的规划政策。这类政 策的实施,一方面促进了土地开发收益的区域共享,有利于缓解规划控制的副 作用;另一方面可以为农地保护带来资产性收益,有利于引导受保护地区主动接受和实践规划控制要求。
二 我国土地发展权的特征与流转机制
(一) 公共性和商品性是我国土地发展权的主要特征
众所周知,我国实行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乡村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公有土地制度。根据我国的宪法和法 律,无论是国有土地的所有权还是集体土地的所有权,皆不能进行流转,因此土地所有权也就没有相应的市场价值和 市场功能。
在我国的地权体系中,能够交易、流转的,是土地的用益物权 ( 一般也称为“土地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物权法》,在我国土地用益物权的具体权能中,既包括按照当前用途使用或转让土地的情况 ( 如使用宅基地、农 地承包经营和城市二手房交易等都属于这种情况 ),也包括改变土地使用用途的情况 ( 如通过出让或划拨,新设立城市 建设用地使用权 ),而后者就属于土地发展权的范畴。因此,我国的土地发展权是土地用益物权权利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在“两级双轨”的土地发展权体系下, 我国的土地发展权已明显具有公共性和商品性的二元特征。
从公共性看,我国的土地发展权是一种以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为载体、通过 国家权力自上而下配置的公共资源。某个城市获得指标的多少,关乎其开展城市建设的能力,也关乎城市化的权利。 对于一个城市而言,既然建设用地指标是国家赋予该城市的公共资源,那么这种资源应当为城市辖区内的人民所共享, 而非被一部分居民或一部分地区独占。作为一个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辖区内的乡村也应当享有城市化的权利,应当具有与城市地区公平分享开发权利和开发指标的机会。
从商品性看,土地开发的机会和指 标不是无限的,而是受到规划和相关政 策严格限制的,土地发展权也就成为了 一种稀缺资源,具有市场价值。在特大城市和大城市地区,土地发展权的市场价值十分巨大。在法律禁止农村地区自主进行城市开发的前提下,地方政府往 往可以完全控制土地发展权的配置,并通过征地开发占有发展权的市场价值。 正如麦肯锡全球研究所在 2008 年发布的 报告中指出,“中国城市有权力自行征 用土地、出售土地换取发展资金,一直以来是构成中国城市化发展的核心内容之一”。
在实践中,在获取土地增值的利益驱动下,土地发展权的公共性很容易被忽视或掩盖。规划往往将开发建设的指标和资源集中于城市地区,而远离城市的乡村则缺少分享发展权的途径。农村地区的农业用地、生态用地为城市和区域发展提供了绿色安全保障,但却没有 相应的政策能够将“农林生态用地保护” 转化为“乡村利益”;相反,农民往往 仅能获得微薄的农业生产收入。这种情况说明我国在城市发展中,同样存在着由城乡土地发展权配置不平衡导致的“暴利—暴损”问题,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
(二) 政府主导是我国土地发展权流转的主要机制
由地方政府主导的征地开发是我国 推进城市化建设的主要方式,也是我国土地发展权商品化的主要形式。地方政府通过征地开发获得的土地出让金,很大程度上来源于土地发展权的商品价值。
具体而言,征地开发一般包括“规划—征地—转让”三个主要环节:①通过编制城市规划 ( 主要是控制性详细规 划 ) 赋予土地用途、开发指标;②通过征地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从而建立土地可以用于城市开发的前提;③通过招拍挂或协议出让等转让方式,实现土地使用权的市场价值,获取土地出让金(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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