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yle="font-weight: bold;">(二)保护主体:从“少数坚守”到“全民努力
(1)政府、研究机构、专家学者:创新主体。
长期以来,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基本是由政府自上而下地推行,但不可忽视的是,政府也是城镇化进程中遗产破坏的推手;专家学者在遗产保护中开展基础研究、文物修缮和文化宣传,并在遗产遭遇破坏时起到“少数抗争”的作用。这种保护方式显得较为被动。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逐步完善和社会各界对文化遗产认知的日益成熟,以政府为保护主体的遗产保护行为也日趋理性,相关部门从原来的文保系统转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化部门、旅游部门、发改委等多部门协同合作。文物学、考古学、建筑学、规划学、历史学、人类学、社会学、经济学、管理学和旅游学等更多领域专家学者从不同的学科、专业、视角加入到遗产保护和协同创新中。
(2)市场机构:活力主体。
随着遗产价值的不断提升,政府也逐步通过制定规划、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提供政策优惠等手段,引导社会力量通过捐资、投资和租赁等方式参与到文化遗产的保护利用中来。以福建“永泰庄寨理事会”为例,永泰县共有 152 座保存较好、综合价值较高的古庄寨。两年前这些庄寨还散落乡间、默默无闻,但通过成立庄寨理事会,让庄寨进行企业化运作、走市场化道路,广大庄寨开始得到有效的宣传和持续的保护。目前全县已有24个庄寨成立了理事会。理事会的工作有抢修庄寨、举办活动、招商引资和建设新村等。这一社会力量对传统建筑精华元素的运用、传统工艺在现代建筑中的传承、传统民居市场运作的流转、传统信俗观念的现代重塑等起到了重要作用(图2)。
(3)广大民众:中坚力量。
广大民众是文化遗产的创造者、使用者和守护者,广大民众的积极参与和支持,是文化遗产事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决定性力量。这决定了不仅要依靠群众保护传承好文化遗产,更要将文化遗产作为精神食粮和产业支柱,让民众在保护、利用和传承中享受红利,真正成为文化遗产的主人。近年来,许多城市政府及相关部门从提高民众积极性、搭建多样化平台、健全相关保障机制等方面入手,提高民众的自觉意识和责任感,引导其积极参与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让文化遗产在百姓文化生活中“活”起来,让文化遗产在民众经济中“活”起来,广大民众也因此从文化“自卑”走向文化“自信”。
(三)保护方式:从“冻结保护”到“多元利用”
(1)由“死”到“活”。
过去文物保护单位的使用多限于文物管理所、博物馆和游览场所,而不允许进行其他多功能的使用,这种遗产资源开放程度不高、利用手段不多、社会参与不够、过于僵化的保护方式被称为“冷冻保护”。随着西方保护利用思想的影响和人们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在社会各界,包括文物界,也逐渐接受文物场所“加强利用”“护用并举”的理念,逐步协调遗产保护与活化利用的关系,允许部分文物建筑空间兼容性地多功能使用,激活遗产的文化空间。2015 年 12 月 28 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其单独增设了第六章“合理利用”共 9 条内容,其中第七十二条要求:“实施文物保护工程,应当体现文物利用规范的要求,做到保护与利用相统筹”,第七十九条倡导:“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发布文物合理利用的指导性意见,促进文物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社会共享”。2016 年 10 月 11 日,国家文物局颁发了《关于促进文物合理利用的若干意见》,提出了“扩大文物资源社会开放度”“创新利用方式”“落实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等措施,切实让文物活起来。
(2)由“大拆大建”到“有机更新”。
过去,GDP考核机制背景下的政府行政压力和经济压力过大,在快速城镇化进程中,随着城乡建设用地的日益紧张,城市政府从功能主义角度出发,向文物和遗产要土地、要价值,导致许多城市在过去的几十年中进行了大规模、“运动式”、不可挽回的旧城改造和危旧房改造,以致城乡中的许多历史街区、古城遗迹受到了大规模破坏。21 世纪,城乡文化从幕后走向台前。城市政府的城建观念从“土地价值优先”向“文化价值优先”转变。同时,随着文化遗产保护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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