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城市设计作为城市物质空间的“二次订单设计”,在城市高速发展的背后,制度框架的不完善、不充分日渐显露。城市设计工作在全国火热开展,然而大部分省市缺乏技术指导,普遍出现了“成果泛化、层次混乱”的问题,从中央到地方,各地对城市设计的认识和编制管理较为分散。本文对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河北省、北京市、深圳市、天津市、重庆市、南京市、武汉市、贵阳市、郑州市和成都市的地方城市设计技术管理规定进行了调研分析,发现各地在城市设计的分类标准、法定性和实施管控等方面有不同的判定依据,急需在全国层面建立起基本的城市设计框架。城市设计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作为城市设计最基础的内涵,需要一个合理的国家层面的基本技术管理规定作为指引,否则城市设计工作只会是项目“量”的堆积,并不会出现“质”的提升。
三 国家系统框架机制
(一)英国的国家城市设计框架
1.靶向明确的英国规划体系
英国自1947年颁布《城乡规划法》开始,就建立了以“发展规划”为核心的城市规划体系。1968 年,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的改变、城市规划的实施及城市规划思想与理论的变化,英国在更加明确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事权的基础上建立了城市规划体系,此后英国的城市规划体系基本沿着这一方向发展。2004年《规划与强制购买法》再次对“发展规划”进行了调整。根据新的规划法,以英格兰为例,“发展规划”有两种规划:一个是区域政府和机构组织编制的“区域空间战略”,另外一个是地方政府组织编制的“地方发展框架”(图1)。
经过半个世纪的更迭,英国的规划体系表现出 3 个明显的特征:①规划体系从单纯的物质空间规划向综合规划转变,不仅关注城市综合的物质环境,还强调规划作为公共政策的综合性。②规划体系越来越强调“规划引导”的作用,中央与地方在实施管理的过程中保持了高度的灵活性,其中法定规划不用报上一级政府审批,地方开发商如对地方政策不满意,可越过当地政府直接向上一级政府申诉。③规划体系作为开发项目政策工具的作用愈发明显,法定规划不单单是开发项目的实施依据,各种规划政策都可以为法定规划作补充。
2.发展并实施全国性的城市设计框架
1998 年英国新工党成立了以“解析城市衰败的原因、提出实际的解决方案”为目的的城市工作小组(Urban Task Force),由副总理牵头,建筑师理查德·罗杰斯作为主要负责人,以协调行动为基础,以设计质量、经济提升、环境保护、生态维护和社会福利为原则,于1999年形成《城市工作报告》。报告总共提出了 105 条建议,包括城市设计、交通联系、环境管理、城市更新、技术和创新、城市规划、土地供应、建筑循环利用和地产投资等。其中,第7条建议提出“发展并实施全国性的城市设计框架,通过土地利用规划和公共资金引导传播关键性的设计准则”。此后,根据一系列迭代优化的实践指南的要求,英国政府推出了国家城市设计框架(图2)。
在国家层面,国家城市设计框架以提高整体设计水准为目标,对城市设计的原则、程序和方法进行了规定。在《城市工作报告》的基础上,英国政府对原有通告和规划政策导则进行修改,强化宏观控制的设计监管作用,鼓励地方追求高质量、富有包容性的设计。例如:① 2000 年建筑与建筑环境委员会(CABE)在英国政府部门的授权下发表了《设计》,并将其作为基础的设计指南。该书强调了城市设计在规划体系中的作用,进一步强调场所的评估、政策的谋划、方案的设计、决策的制定、工作的协调等对理想场所塑造的重要性,为国家中观层面提供综合的设计指导。②副首相办公室作为主要发布单位,颁布了一系列的城市设计指引,以此来统一城市设计的实施标准、实施路径。同时,政府还资助各级研究机构编制城市设计的转型手册,包括《Urban Design Compenidum》《Residential Street Design》。各类转型手册和技术指南为各类专项规划提供技术参考和规范依据。
在地方层面,英国主要实行的是地方发展框架(Local Development Framework,简称为“LDF”)。地方发展框架是在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基础上,对未来发展方向提出“核心策略”,但是它主要聚焦于改造区域,很少关注详细的开发(规划)控制,微观层面的城市设计政策则是为弥补这项缺陷,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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