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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设计】“单元组合型”总体用地布局方法及实践
规划师杂志社   2019-02-20 17:18:38
 
其配套设施规模。

(二)对建设用地布局的反思

    现行总体用地布局是在规模核定的基础上,对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地块进行用地分类布局。值得反思的是,现行总体用地布局存在边界刚性管控有余而用地弹性不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三方面:首先,城市的规模边界是一条不可跨越的红线,甚至某些地块因“多规”在空间和指标上的不协调而无法落地,在众多新产业和重大项目的冲击下,规划建设用地边界不断被动调整;其次,城市发展阶段和发展理念的制约,以及新时代可能不断涌现的新诉求,都对设计师理性把控城市中长期发展预期提出了极高的要求和挑战;最后,整个规划期内地块仅有一种用地性质,虽然在实施过程中已大大加强了混合用地的弹性,但是仍难以适应城市发展阶段的要求,如老城区的一宗工业用地有可能升级调整为商业服务用地、居住用地或者开敞空间等众多用地类别,一宗地的性质在开发前期和后期可能需要根据开发的客观发展条件进行调整。为增强规模边界及用地布局的弹性和适应性,本文提出“单元组合型”总体用地布局方法,在城市增长边界范围内,在刚性管控的基础上,允许建设用地边界根据“基本单元”进行自由组合,形成“已建区+X”的多种边界方案;而对于“基本单元”区域里面的具体地块用地性质,除大型设施、重要廊道和生态底线等需进行刚性控制的地块外,可弹性留白,其具体的性质视市场和未来的城市发展需求而定。在“基本单元”管控要求中区分刚性和弹性的控制力度,可以避免刚性的边界和单一用地性质对未来城市发展的制约,提升规划方案的可适应性。

三 “单元组合型”总体用地布局的技术路线及要点

    “单元组合型”总体用地布局可以分为定边界、框底线、布结构、划单元、设要求和组方案 6 个步骤,具体的技术路线如图3所示。



(1)定边界。

    本文所述的城市增长边界是指城市扩展到稳定状态,即城市化阶段结束时,城市远景或接近于终极规模的扩展范围。划定城市增长边界时,一方面需严格管控非城市建设用地底线,另一方面需加强远景城市扩展研究,在兼顾底线和发展的基础上,为城市未来的空间扩展预留足够弹性,限制城市盲目扩张。当前,关于城市增长边界划定方法的研究已经有很多,本文不再赘述,需要重点考虑的是城市的发展阶段对城市增长边界划定的影响,对处于增长阶段的城市,需侧重考虑战略空间的预控,重在控制城市的无序蔓延,而对处于存量空间挖潜阶段的城市,则需侧重考虑地块的精细评估,重在重构内部空间。

(2)框底线。

    在城市增长边界范围内,针对未来无法掌控的因素,应采用逆向思维框定刚性底线管控要素,主要包括生态环境、政策、城市安全和重大设施等影响城市格局的因素。底线管控要素与城市发展阶段、规模、区域协调等密切相关,需针对具体城市在开放的格局中进行统一考虑。城市发展底线是城市在稳定状态下的整个框架格局,未来的城市发展均限于该框架之内,不能突破和跳出该框架进行拓展,而具体开发建设行为可在此大框架下进行适度调整,包括开发时序、地块用地性质和建设边界等,实现在底线控制的基础上迎合城市未来发展的“选择性”。

(3)布结构。

    在城市底线控制的基础上,根据城市特征和发展趋势,结合城市发展理念及目标,合理引导与布局城市空间形态,确定重要交通干道、隔离廊道和片区主导发展功能等,形成总体城市发展空间格局。

(4)划单元。

    “基本单元”应实现城市增长边界范围内全覆盖,同时应根据各城市发展阶段、规模、空间结构及具体建设等情况确定合理的“基本单元”规模和边界,大小可参考城市功能片区确定,最小需保证社区单位的相对完整性,最大不宜大于分区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单元。其划分可充分考虑地形地貌、河流、交通、生态和设施等明确的空间要素,功能的相对完整及内在联系的完整性,区域地块用地性质的可兼容性,以及合理的设施服务半径等。

(5)设要求。

    在“基本单元”管控要求的设置上,应从开发启动、人口容量、主导功能、项目负面清单、设施配套和用地性质等方面对“基本单元”进行要素管控引导,在加强“基本单元”开发时序管控的同时,充分调动其对市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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