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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阶段性特征
旅游精准扶贫是一个动态扶贫的过程,是贫困人口向旅游产业系统融入的过程,呈现出渐变式的特征,扶贫过程中各要素的表征、诉求与相互联系会随着阶段推进而产生变化。旅游精准扶贫的阶段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扶贫人口的扩大化,在旅游精准扶贫初期其主要表现为个体指向性,受益覆盖人群主要为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随着扶贫进入深水区,贫困地区的旅游发展环境发生变化,受益覆盖面不断扩大,主要表现为区域指向性,除了重点帮扶贫困人口,并不排斥非贫困人口获益。另一方面是贫困人口的更替性,部分精准扶贫对象随着生活水平和自身能力的提升,会逐步脱贫,非贫困人口也可能因不可预期的原因成为新的帮扶对象。
2.非普适性特征
旅游精准扶贫本身是基于开发的开放型扶贫方式,具备一定的门槛和适用性条件。首先,旅游精准扶贫无法通过行政命令在所有贫困地区全面铺开,对帮扶地区的选择需要考量旅游资源和旅游市场两个方面的因素,判断其是否具备旅游开发条件和发展优势,强调因地制宜、特色挖掘;其次,需要考虑帮扶对象的身体与技能条件,不能将贫困人口随意地安插到各类就业岗位上,而对于部分没有能力或意愿提供旅游产品及服务的贫困人口需要提出其他有效帮扶措施。
3.市场主导性特征
旅游精准扶贫涉及的利益主体包括贫困人口、政府、企业、旅客和非政府组织。其中,贫困人口是精准扶贫工作的核心要素,同时也是主要受益群体和受影响群体;政府是精准扶贫工作的直接发起者和推动者,主要表现在从上而下的政策传导和实施推进;企业是最具活力的旅游市场执行主体,主要为贫困人口和村民提供更好的就业机会,并为贫困地区发展提供技术与资金支持;旅客是旅游产品的直接消费群体和市场的重要推动力;非政府组织能够提供旅游精准扶贫所需的专业人才、知识和技能。在不同模式的精准扶贫过程中甚至不同开发类型的旅游精准扶贫过程中,各利益主体扮演着不同的角色,主体作用和效力也有差异。处理好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能更好地释放旅游业的带动作用,从而构建“五位一体,协同推进”的格局,提高旅游精准扶贫开发合力。
4.内生性特征
从传统扶贫到旅游精准扶贫是一个从“粗放”走向“内涵”的过程。对贫困人口,应从“简单粗暴”的经济资助走向关注其自我意识的觉醒、提升。鼓励民众积极参与村庄事务的决策,使其树立参与市场和自力更生的意识,并通过教育培训提升自身生产和服务技能,形成可持续发展能力,从而实现就业和创业。对贫困地区,从政策层面的“扣帽子”走向关注其潜力挖掘、资源整合和内涵再生。
二 旅游精准扶贫背景下村庄规划与发展需求的偏差
(一)城镇规划思维,无法匹配村庄发展实际需求
2008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首次将村庄规划列入法定规划体系,相较于此前的《村镇规划编制办法》,村庄规划的法定地位大幅提升,村庄规划在法律层面实现了与城市规划的统一,但是仍然无法摆脱以城镇为出发点的规划思维。在实际的规划编制过程中,自上而下的规划模式使得村庄本身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无法全面、深入地考虑其自身的发展条件和主观意愿;将村庄作为城镇发展附属空间的规划思维,使村庄规划最终反映的仍然是城镇的发展需求;村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配套标准的缺失,以及粗放式理解城乡设施均等化,使村庄规划不具备良性复制推广的条件。
(二)囿于行政区划,缺乏区域资源的统筹和整合
我国农村地区往往呈现村域幅员辽阔、村湾零散布局的格局,规划一般针对单个村庄从村域和村湾两个层面开展规划编制。而旅游资源本身并没有界限,富有吸引力的特色旅游资源经常跨越多个村庄、乡镇乃至更大范围,以单个村庄为单位开展规划编制无法发挥旅游资源的整体优势。
(三)政府管理导向,造成产业项目运营的不可持续
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受制于地方政府的重视程度和经费投入,规划深度往往有所欠缺,其作用也限于满足上级政府管理的基本需要。旅游精准扶贫具有市场主导性特征,其产业策划、功能布局和近远期安排等需要结合企业战略布局、地方资源特色及市场产品需求进行综合考量,旅游精准扶贫规划的编制应统筹好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关系,在满足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