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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管理】配建公共空间的概念、设计标准及深圳实践
规划师杂志社   2018-12-06 09:49:17
 
程由第三方“配建”,侧面强调空间使用的公共性。结合《深标》,配建公共空间是指在出让或划拨地块红线内配建的公共空间,是具有一定规模、有明确边界、面向所有市民免费开放的公共场所。

二  深圳配建公共空间建设进展与面临问题

(一)建设进展

    深圳于 2006 年编制了全国第一个公共空间的专项规划《深圳经济特区公共空间系统规划》,随后将公共空间的定义和管控要素写入了2009年版《深标》。2013年版《深标》进一步明确了“新建及重建项目应提供占建设用地面积5%~10%独立设置的公共空间,建筑退线部分及室内型公共空间计入面积均不宜超过公共空间总面积的30%”。在此基础上,《深圳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审查技术指引(试行)》还明确了提供“经核准公共空间”的容积率奖励办法,以激励在更新地块中建设配建公共空间。由此明确了深圳所践行的配建公共空间建设模式不是类似纽约的单纯激励模式,而是规范基础要求和容积率激励相结合的模式。这一模式下,深圳涌现了大量的配建公共空间,但相应的管理体系仍在摸索之中。近年来深圳结合城市更新单元探索配建公共空间的管理方法,提出了“兼顾多元需求—全过程管理—塑造空间品牌”的管理模式。

(二)面临问题

    从实施情况看,在《深标》中按5%~ 10%配建公共空间的建设要求推动下,城市更新地区较好地提升了公共空间的服务水平。但由于缺少约束公共空间质量的设计标准及建成后的运营管理机制,配建公共空间出现空间形式功能单一、设施缺乏、“孤岛化”( 开放性及可达性不足 ) 及缺少吸引力等现象。而在管理层面,主要存在配建公共空间定义界定不清、空间品质失控及管理机制尚未成型三大问题。

(1)定义界定不清。

    一方面,由于当前未有“配建公共空间”这一概念,深圳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使用“开放公共空间”对配建公共空间进行表述与管理,导致了只有广场、绿地等室外开敞的配建公共空间被纳入公共空间管理体系。另一方面,在执行建筑容积率奖励政策过程中易将部分可能并不公共的屋顶平台、架空层及室内通道等建筑空间核定为该地块内提供公共利益的建筑面积进行奖励,这导致了配建公共空间管理疏漏和开发商利用定义模糊区谋取利益的问题,亟需进一步明确、统一配建公共空间的细分类别、概念及其建设管理要求。

(2)空间品质失控。

    目前的深圳配建公共空间规划管理审批较为粗略,仅对室外公共空间面积提出强制性管控要求,对其位置、形状和设施等其他设计要素未作明确要求。缺乏标准管理的个案审查往往使管理成本高而效率低,依赖相关业务人员自身专业水平的管理方式也导致管理水平不稳定,非重点地区与重要地区配建公共空间的品质差距大。配建公共空间设计标准依据缺失还使得政府在与用地开发商的谈判及规划管理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容易造成建成后的公共空间尺度不合理、景观无细节设计及缺少吸引力等问题。

(3)管理机制尚未成型。

    现阶段配建公共空间管理审批环节中各部门的职责并不明确,部门间缺乏交叉协作机制。规划管理阶段审批人员倾向于将设计管控要点留给下一个建设管理阶段;而建设管理阶段审批人员则认为新增对配建公共空间设计元素的详细要求缺乏相应上层规划要求作为依据,仅对照规划阶段核发的相关许可文件上的要求进行审核;对于后期运营监管阶段深圳尚未明确配建公共空间的仲裁机构并出台相关法规政策,无法对维护情况良好的项目进行基金奖励或对违规行为进行惩罚。因此,深圳在配建公共空间规划建设管理层面和后期运营监督层面的管理机制还存在比较大的缺失。

三  精细化管理理念下深圳配建公共空间设计标准实践

    解决当前深圳配建公共空间建设问题的主要途径是建立“精致、细致、科学、规范”的精细化管理体系,这就首先要明确配建公共空间的细分类别和定义,清晰界定配建公共空间的类型,并制定适应现实情况的分类设计标准,作为配建公共空间规划建设的管控依据。

(一)配建公共空间类型细分

    纽约的私有公共空间分类及其标准演变是在近60年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不断修正的过程,期间积累了相对完善的设计标准和管理办法,也形成了对实施情况的定期评估检讨机制。纽约的私有公共空间分类早期不断细化、多元化,最多曾出现了 12 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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