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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师论坛3】街道空间管控视角下城市设计法律效力 提升路径和挑战
规划师杂志社   2018-10-30 10: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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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功能修补的生态化。在内容上,城市设计不仅需要考虑空间形态的特色塑造,还需要关注空间的功能调整。针对建成区的城市设计无法像新区规划那样,对空间的功能组织进行理想化的配置,而只能在尊重既有功能布局的基础上,针对现状短板进行局部的功能修补,有计划、有步骤地修复被破坏的山体、河流及植被,恢复城市生态系统的自我调节功能,提高城市发展的韧性和可持续性。因此,“城市双修”将是未来一段时间内城市设计的主要内容。

(3) 设计目标的多元化。在增量扩张阶段,城市设计主要关注城市开发和经济增长上的空间绩效;而在存量提升阶段,城市设计的目标更加多元,但仍需要关注市场需求,盘活城市存量空间,发掘推动城市更新所需的动力。这一阶段,城市更新中建设用地的权益关系更为复杂,城市设计需起到协调多方利益、满足多样性需求的作用;而在一些社会问题集中的城市街区,城市设计将成为实现街区振兴、改善社会治理的重要工具。

(4) 设计方法的系统化。随着我国城市设计工作和实践的不断推进,城市设计方法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围绕空间设计这一核心,数字化技术及计量分析手段的加入,增强了城市设计成果的科学性;而社会学、经济学及生态学等多学科方法的融入,也为实现多元化的设计目标提供了手段和保障。

(三)城市设计立法的进展及意义

    进入存量提升阶段,城市设计的重要性进一步凸显。而长期以来备受规划界关注的城市设计法律地位的问题,也取得了积极的进展。

    2015 年召开的中央城市工作会议明确要求“加强城市设计,提升城市设计水平”,同时提出将城市设计纳入制度建设,“通过开展城市设计立法,明确城市设计的地位和要求,树立和增强城市设计管理的权威性”。2017 年 3月14日发布的《城市设计管理办法》,以部门规章的形式确立了城市设计的重要性和法律地位,明确了各相关行政主体的权利和责任,并对城市设计的编制内容和程序、管理实施等作出了规定,接着将北京、哈尔滨及深圳等 20 个城市列为第一批城市设计试点城市,对其城市设计提出了明确要求。

    城市设计法律地位的确立将有效加强它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上的作用。在“全面开展城市设计工作”的中央会议精神指导下,加强对城市设计立法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将是落实依法行政原则、提升城市治理水平的一项重要工作。

二 提高城市设计法律效力的核心问题

(一)城市设计控制内容对法律效力的影响

    《城市设计管理办法》只是明确了城市设计的法律地位,其实际法律效力还需要借助日常管理的实施效果才能得到体现。城乡规划对城市开发的管控分为通则式和判例式两种基本类型,两者的区别在于主管部门在审理开发申请时是否具有自由裁量权。前者要求相关规划管理文件具有严密而系统的规定,只要开发活动符合规定就能获得规划许可,而管理部门没有自由裁量权。通常认为通则式的管控更为客观和公平,是提高规划文件法律效力的主要方式。

    然而,目前的大部分城市设计成果内容还停留于空间设计的意向性表达,成果形式主要由以表现图为代表的图纸和描述性的设计说明构成,或辅以模型和三维动画视频,常常显得“弹性”有余而“刚性”不足。城市设计成果的控制引导内容直接影响着城市设计的法律效力。城市设计成果围绕空间形态组织,原则性、指导性的内容居多,缺少具体明确的控制性内容,给后续的规划管理留下隐患。由于我国城市设计成果的限定性要求不够明确,通常只能采取判例式开发控制,在项目审批时管理人员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随意在审理申请时提出附加的开发条件。如此虽然具有较高的灵活性和针对性,但是在客观性和准确性上却存在不足。可以说,城市设计的法律效力和管理实效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规划管理者的专业素质。

    从理论上讲,城市设计可以通过“以图立法”实现通则式开发控制,即在完成一定的立法程序后赋予城市设计图纸以法律效力,规定只有完全符合城市设计方案的项目才能获得规划许可。这就对城市设计方案本身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该方法仅仅适合于特殊地区小规模的城市设计控制,而且繁琐的法定程序也不利于其修订和推广,所以这一方法仅有少数具有一定立法权的城市采用。

(二)城市设计与法定规划的关系

    自1984年《城市规划条例》颁布至今,我国已基本建立从城镇体系规划到村庄规划、覆盖城乡建设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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