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万元以上的家庭仅占6.1%,绝大多数家庭依然处于中低收入的行列。
笔者对夏潭村的贫困农民进行了重点访谈。多数农民对服务是否合乎“国家规范”并不在意,而对于各类服务的可支付性十分敏感。在现实生活中,尽管政府提供了正规化的公共服务,但农民更偏向于服务便利、收费低廉的非正规服务。这些由农民个体经营的服务设施在我国农村极其普遍,是对当前公共服务设施不足情况的有效补充。在夏潭村,相对于正规的村卫生室,一家“非正规”的小诊室更受农民的认可。首要原因在于正规医疗服务较高的医疗支出使得村民望而却步,其次还有来自多年来赤脚医生贴心的上门服务建立起来的邻里间的相互信任与帮助等方面的原因。另一个典型案例来自于一家非正规家庭幼儿班,因为上述类似的原因,将近1/3的孩子选择该幼儿班上学,而不去正规的幼儿园,尽管正规的幼儿园距离并不远。从消费支出水平看,正规卫生室诊断及治疗感冒的费用一次平均约为 20 元,而赤脚医生诊所一次最低仅需 2 元。正规幼儿园一年学费为 2000元,远高于家庭式幼儿班一年600元的费用。
非正规的社会性服务在中国农村是普遍现象,无论公共服务的发展水平如何,非正规的市场服务都将长期存在并深受农民的青睐。当然,由于非正规服务机构存在安全隐患,导致基层政府对他们的态度极为矛盾。2016年初,因为邻村的一场医疗事故,赣县区卫生局下文取缔所有农村非正规医疗场所,夏潭村村民表示极不理解,认为这一决定严重侵犯了他们享受医疗服务的权利。同样的结论也见于张立荣等人的研究,研究表明:现阶段我国农村高收入群体对公共服务供给的满意度总体上高于低收入群体。
(三)条块化配给方式带来公共服务运营维护难以为继
当前我国的公共服务配置采用的是条块管理体制,公共服务项目在立项、审批与执法等方面受相关主管部门的垂直管理,建设资金掌握在各级主管部门手中,而基层政府仅享有执行与监督的权利。这种条块分工机制直接造成了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与运营的分离。笔者根据夏潭村及周边村庄的调研情况,分析了各类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的供给与维护在政府、市场及农民3类不同主体中的责权关系(图3)。对政府管理部门而言,主要承担的是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和建设,而运营维护的职能相对较弱。在夏潭村,即使像饮水设施和医疗养老设施这样理应由政府主管部门运营维护的公共服务,其资金也很难全部得到保障。因此,在农村存在着政府“只管建,不管修”的现象。而大量的公共服务运营维护职责实际上是由农民个体及集体承担的,多数费用来自农村基层组织,通过村集体自筹资金或向农民募集资金的方式来实现,包括村内道路整修、饮水设施建设维护 ( 山上取水 ) 与污水治理的运行维护等。在市场主体层面,由于农村公共服务基本无法盈利,正规的市场供给局限于商业设施,而教育、养老、医疗与公共交通等不得不由非正规市场来填补,以降低运营成本。随着国家惠农项目的增长,农村公共服务项目建设经费的申请已经不是大问题,很多部门都有专门的扶持资金。以夏潭村为例,2016 年通过上级转移支付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合计成本为 637 万元,主要由不同政府部门承担。然而,多数服务项目在建成后的运营维护费用极不明确,只有接近半数的服务设施有明确的运营维护主体,并且夏潭村即将脱贫,这意味着多数运营主体与扶贫立项资金也会被陆续撤销,必将加重后续管护、持续运营的难度。据估算,仅 2016 年夏潭村各类建设项目平均每年的运营成本就高达 50 余万元,这还不包括已有公共服务项目,这对于一年只有27000元经费的村庄而言就是天文数字,使其运营负担远远大于成本的投入。这也就是许多农村不愿脱贫,甚至返贫的原因(表1)。

基层地方政府的经济发展水平尤其是财政能力直接决定了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的供给水平。由于村集体在我国财政体系中不是一级财政单位,在农村集体经济落后的乡村,公共设施建设资金几乎完全依靠上级政府转移支付,公共服务运营开支花费超出村级财政承担能力,而上级政府也没有明确的专项资金去保障项目的运营与维护,导致其落地容易,但难以为继。
(四)农村聚落高度离散带来对公共服务设施空间均好性的冲击
与城市高度集聚的空间形态不同,农村聚落具有规模小、分布散的特点。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的最基层规划单位为行政村,通常会布局在规模较大的中心村。因此,大量村庄并没有完整的公共服务体系。站在农民的视角,农民实际上只关注他生活的自然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