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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思维下的“城中村”归宿判断: 从消亡走向重生
规划师杂志社   2017-12-26 10:48:49
 
sp;  在现有的研究历程中,不同学科背景的学者研究的焦点也不同。城乡规划学的学者偏重于对“城中村”的改造模式和城乡统筹问题进行探究,公共管理学的学者一般注重对“城中村”城乡二元体制进行探究,城市地理学的学者着眼于研究城市地理上的空间蔓延,社会学和人口学的学者注重失地农民和流动人口的发展与生存问题,经济学的学者关注的是如何平衡政府、开发商、村民三者利益的博弈,土地管理学的学者聚焦于土地征用制度不完善等方面。尽管不同学科的学者对“城中村”的研究各有侧重,但现有研究大部分是多个学科的交叉研究,得出的结论也达成了基本共识——从否定“城中村”在城市中的存在逐渐走向认可其与城市的共生关系。

(三)当下“城中村”的实态

      “城中村”在城市中的形成已有二三十年,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城市的发展,其本身的特质和属性也在不断地变化。从社会的角度看,“城中村”的原住民基本上已由农业户口转为城镇户口,“城中村”里的“农民”大部分都将变成“城里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原住民逐渐搬出,其房屋被城市外来流动人口租赁,居住密度依然很大;不管是原住民中的“4050 后”还是外来流动人口,其中大部分人的文化水平不高,只能从事收入较低的社会底层工作。
      从经济角度看,“城中村”的经济收益主要为依靠出租屋和集体物业的出租经济,村民有着靠租金和集体分红的“寄生型”生存状态及心理动态,利益矛盾大、改造困难。从文化角度看,“城中村”作为一个实质的载体,大量散落在城市中,保留下了一些当地的生活方式、文化习俗和村落空间形态,有利于丰富城市的文化底蕴。从当下政府对“城中村”改造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效果看,大部分地区的“城中村”改造以全盘推倒重建为主,既破坏了其原有的社会承载功能,又很少考虑到对乡村闲适的生活方式、以血缘和亲缘关系为基础的良好的社交网络与文脉的保护。由于目前村集体土地一部分被国家征收,另一部分收归集体进行股份资产开发,“城中村”土地属性由农业用地变为了城市发展用地,村庄后续发展乏力。此外,当下政府对“城中村”的产生并未采取有效的遏制手段,还是偏重于考虑城市的发展利益,很少兼顾到城市边缘乡村的发展和低收入人群的聚居问题,所以“城中村”只会向更远的郊区平移,或规划期满后很多城郊村依然会变成“城中村”。
      虽然政府对“城中村”的改造采取了“村改居”的政策,努力让其向城市社区发展,但是无论在空间区位上还是在管理体制方面,“城中村型村转居”社区都处于“乡—城”过渡状态,表现为:这些社区虽然来源于农村社区,但是已经基本丧失了农村社区的内部联结;虽然在外观形态上初步具备了城市社区的外形,但是却不具有城市社区的内涵,依然处于城市社区管理体制之外 。从目前实际情况看,这类社区后续发展面临着很多治理和转型上的难题。

二   哲学规律下的“城中村”解读

(一)“城中村”产生的偶然和必然

      “城中村”的出现既是偶然的,也是必然的。“城中村”作为中国城镇化的特殊产物,只是在城乡相互运动过程中农村被动城镇化而产生的,不同经济水平的地方“城中村”问题的严重程度也不一样,并且有的地区治理好了,有的地区改造起来难度很大,可以说“城中村”的产生是不稳定的、暂时的、不确定的,是城乡统筹发展中的偶然产物。偶然性是事物联系和发展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不确定的趋势,它的作用能加速和减缓事物发展的趋势。在依然把发展经济作为主要任务的中国,在土地制度、经济制度和户籍制度等体制上的根部矛盾不能得到解决的情况下,“城中村”必然会产生。因此,“城中村”的偶然性产生于经济的发达程度这一非根本矛盾和外部条件,必然性表现在体制上的矛盾,决定着事物发展的方向。

(二)“城中村”发展的矛盾和统一

      “事物的矛盾法则,即对立统一的法则,是唯物辩证法最根本的法则”。要正确解释“城中村”现象,应该将其置入城乡系统关系的内部矛盾发展中来看。“城中村”应该是矛盾斗争性和统一性的结果,其发展体现在城市与乡村二者组成的对立共生矛盾统一体,其问题加剧体现在后期改造中衍生出来的相关者利益相悖和趋同的矛盾与统一。
      城乡系统的对立性表现在:空间形态差异巨大甚至格格不入、“城中村”社会是游离于城市型主体社会之外的“灰色社会”  、“城中村”经济相对于城市经济的“地下”性、“城中村”自身割舍不断的传统农村文化特质、“城中村”和城市具有的二元制度环境等。共生性表现在:“城中村”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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