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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M】综合管廊建设的“三级架构”运营模式研究
规划师杂志社   2017-09-25 10:18:52
 
指由政府和管线单位共同成立项目公司,负责综合管廊的建设。管廊建成之后,由项目公司与专业运营公司签订委托运营合同,由其负责综合管廊的后期运营和日常维护,运营维修费用由政府和各管线单位共同分担。目前,云南省保山中心城区综合管廊项目以该模式进行建设及运营管理。

1.保山中心城区综合管廊项目

      保山中心城区地下综合管廊全长约34.88km,规划总投资约12.6亿元。在推进综合管廊建设实践中,为解决综合管廊巨额建设资金的来源问题,保山市政府通过组建管网公司,由国有城投公司控股 51%,电力公司参股 29% 和区级城投公司参股20%共同注资成立,作为保山市综合管廊建设、运营管理的主体。管网公司通过出让、出租管线通道使用权及收取管理费的方式逐步回收贷款资金,管廊使用权的价格综合考虑各管线单位占用管廊空间的大小、管线单位的经济效益和可承受能力等因素来确定。管廊箱体的日常管理由管网公司负责。

2.经验借鉴

      保山作为经济欠发达地区,在全国各地建设综合管廊热潮中能够脱颖而出,最主要的是破解了管廊建设资金来源单一和管线单位协调难的困境。
      首先,其建立了具有相当资产的管网公司作为综合管廊建设、运营管理的主体,通过将城市供水水库、污水处理厂及中心城市的雨污管网等资产逐步划转至新组建的管网公司委托经营,建设主体的融资渠道与能力得到增强,稳定社会资本投资综合管廊的信心,进一步拓宽建设资金来源。其次,电力公司参股组建管网公司,保证了电力管线的入廊率。同时,由于管网公司拥有供水水库及给排水管网等资产,可以有效约束水务企业的行为。
然而,保山综合管廊项目能够成功运用“政府和管线单位联合出资”模式进行建设运营管理,其中重要的因素在于参股建立管网公司的电力公司是市属企业,地方政府可以通过行政手段对其进行一定的约束,从而保证综合管廊的使用效率。同时,在该模式下综合管廊权属问题依旧没有得到解决,管线单位对只能获得管廊的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存在很大抵触情绪,管线单位参与综合管廊的运营管理意愿消极,未来管廊管理费用的收取依旧存在变数。

(三)“建设—移交”模式

      “建设—移交”模式即 BT 模式,项目投资方出资建设,建成验收后业主以回购的方式收回项目所有权。目前,珠海横琴新区已采用该种模式建设完成总长度为33.4km的综合管廊项目。

1.珠海横琴新区综合管廊项目

      横琴新区综合管廊项目由中冶集团投资 20 亿元建设,管廊建设完成后,政府根据合同规定统一按照审计所确定的总投资成本及投资回报率回购,支付费用一并计入土地收储成本。回购之后移交至珠海大横琴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固定资产。管廊的日常维护工作由一家专业设备管理公司负责,运营维护费用由珠海大横琴投资有限公司支付。

2.经验借鉴

      横琴新区综合管廊是国内首家采用BT模式运作的管廊项目,其能顺利实施建成并实现资本回收的原因有三个:
      一是在新区建设综合管廊,高压走廊以入廊的方式铺设,可节约 40 多万平方米土地,结合当前横琴的综合地价及城市容积率,由此产生的直接经济效益就超过 80 亿元,政府有能力也有动力支付地下综合管廊的回购费用。
      二是新区政府一直严格控制整个新区的规划权和土地经营权,能够确保包括市政管网和综合管廊在内的所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发展方向,这就保证未来管廊建成之后在建有综合管廊的区域管线只能以入廊方式铺设。
      三是引进拥有强大设计施工力量和可提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全产业链综合服务的大型央企来主导综合管廊建设,有效避免了传统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各主要环节之间分割与脱节、建设周期长、效率低、投资效益差等问题,减少了政府的协调工作与管控对象。

二  综合管廊建设运营模式设计

(一)“三级架构”

      地下综合管廊作为一项重大的基础设施,服务对象管线单位以央企、地方公用事业单位为主,涉及管线主体多且有独立产权,协调难度大。相较于燃气、水务和电力管网的建设,综合管廊网络效应明显,其建设和运行模式需要强有力的统一建设和运行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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