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美国城市设计实施体系及其启示——强化城市设计的诱致性实施路径 |
规划师杂志社 2017-08-07 10:35: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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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落实城市设计成果。同时,作为评判依据的还有上位的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发展政策,这些文件主要作为地方政府法令或政策文件成为审议的依据。美国大多数城镇都采用了城市设计审议的相关方法,城市设计审议成为城市规划许可的关键环节,地块开发中的建筑设计只有通过审议才能获批进行建设。 在城市设计审议程序中,审议的依据一般是区域管理条例与城市设计导则。其中,区划管理条例本身便是一种地方政府的成文法案,需要将城市设计导则的地位从技术类的城市设计过程式规则上升为拥有强制约束力的政策法规。在美国现行的法律基础结构下,城市设计导则主要以州、市、郡政府采纳并执行的行政规则这一形式被赋予强制属性,具体有两种做法:一是直接纳入当地区划法,如纽约市区划管理条例中的住宅用地、商业用地设计导则;二是将城市设计成果作为附件收录于区划管理条例中,在区划法令的某些章节明确此附件的运用范围和作用程序,以及其对于区划管理的功能和地位,由此引领建设项目进行查阅,如西雅图市区划管理条例。 城市设计审议的项目范畴需要兼顾重点与效率的关系,通常主要针对重点地区或城市敏感地段进行审议;而对于一些非重点地区,只需进行设计审查,这个区域的划分在城市总体规划时就需要划定清楚。
(三)社会层面 — 公众主导的参与式设计
城市设计实施应最大程度地满足公众需要,有必要将社会公众组织到城市设计创作架构中,纳入实施操作主体范畴,共同完成城市设计。在美国优质的公民社会环境氛围中,这种社会层面的实施得到了有效的保障,其将城市设计视作一种参与式设计,通过自上而下的审议参与与自下而上的公众实施,来实现社会层面的实施目标。 审议参与的负责人通过划定项目的影响范围,确定参与公众,由公众以书面意见或公众会议对项目审议进行反馈,最后通过开展公众听证会进行投票裁决,如旧金山、西雅图的公众审议。而影响美国城市设计实施最主要的公众力量是公众自行组织的社会团体,通过自下而上的主动倡导、编制、实施及协商等方式参与城市设计,实现以公众利益为价值取向的城市设计目标。这种城市设计社团通常是由一种人员构成的联合体,包括志趣相投的专家、民众等,他们的活动可以介入城市设计的整个过程,通过为所在社区周围环境或城市重要地区的城市设计提供技术指导,或是对社区公民进行城市设计教育,在公众中自发筹集资金和力量,实施一些小规模的城市设计项目或试图左右一些大型城市设计项目的发展进程。在城市设计实施中,这种社会团体扮演了政府所不能扮演的角色,其具有专业技能和内生动力,代表无法拥有资源或无权利优势的公众主体,运用共有产权空间领域,提供了公众获取话语权的机会和平台。 社会团体通常进行三个方面的工作:①教育,为公众描述城市空间的目标意象;②宣传,倡导公众希望解决的城市设计目标;③代理,代表公众进行城市设计实施的协调与谈判。这种社会团体在美国 42 个州、121 个城市中都已存在并发展迅猛,其通过提升公众对城市形态和城市空间的认知水平,基于代表公民价值的独立性,在获得公众的授权后,进而采取相应的措施实现城市设计目标,以此集聚公众力量实施城市设计。例如,著名的重建曼哈顿下城公民联盟(City Alliance to Rebuild Lower Manhattan),在世贸中心重建过程中,通过教育、宣传和代理曼哈顿市民利益的方式,组织召开了“倾听城市”公众听证会,使政府和开发企业主导的六个设计方案全部废止,最后通过不断协商,形成了最终的“自由塔”设计方案,有效地保障了市民利益。
(四)经济层面 — 资金激励与抑制策略
资金支撑是城市建设实践的必要条件,也是城市设计实施的关键要素。城市设计审议程序的启动前提是存在需要开发的项目和动机,在开发动机的驱使下,业主托付建筑设计师完成设计方案,在提交到规划管理部门后才能开始审议程序,审议通过后方可进行城市设计实施。然而,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政府只是开发主体之一,甚至是次要的开发主体,更多的开发决策权掌握在私人开发企业手中,美国更是如此。因此,在经济层面,城市设计需要采取一系列的资金策略对业主的开发行为进行引导和控制,协调地块开发与城市整体的效益偏差,即实施城市设计的目的。 哈米德·胥瓦尼从城市经营的角度,从基本财务机制、其他辅助措施和公私合作开发三方面阐述了如何影响开发企业的经济活动,使其实施政府期望的城市设计开发。经过三十年的发展,以企业为对象的政府财政干预机制在实践过程中又得到了一些改进,增加了如增额融资、开发影响费用等措施,而有的应用于其他领域的财政机制,如棕地开发基金、城市增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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