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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师论坛6】荷兰国家空间规划体系的构建及横纵协调机制
规划师杂志社   2017-04-05 10:37:38
 
个层级规划的关系既层层推进、互相呼应,又相对独立。层层推进、互相呼应体现在,尽管国家级和省级的空间规划都是非法定、非强制性的,荷兰空间规划法仍规定下级规划必须顺应上级规划所提出的主要规划理念和战略,服从重点项目的选址安排。其中,省级层面是沟通国家级空间规划和地方结构愿景规划的重要环节,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独立性则体现在各个层级政府具有自己的规划编制权和审批权,制定规划的时限也不尽相同,只要从战略衔接意义上符合上级规划的宏观指引,具体规划理念和形式可以有较大的自由。2008年至今,传统的荷兰空间规划体系不断变革,旨在通过整合和简化法律法规和规划编制审批程序,深化多规合一,简政放权,减少规划的控制性和约束性,增加规划的统一性和可操作性,增强市场主体的能动性,促进国民经济发展。

(三)各层级规划的内涵
 
1. 国家级

      截至目前,荷兰一共编制过五次国家级空间规划(颁布时间分别为1960年、1966 年、1974 年、1988 年~ 1991年、2004年),前两次属于独立报告;1973~2007年的三次国家级空间规划被融为“国家重大规划决策报告”(PKB)的一部分。该“国家重大规划决策报告”实际上是国家级空间规划的扩展,包含四种重大规划决策类型—国家级空间规划及环境影响报告、局部空间规划(如机场及周边、核心城市)、各个部门规划的空间布局(如交通和基础设施结构规划、绿色空间规划、电力系统规划、饮用水和工业用水系统规划、河流空间规划等)以及特定重大项目规划(如高铁项目)。除内阁亲自指定具体项目选址或限建区外,“国家重大规划决策报告”在原则上是非法定的,其所包含的决策是指引性的,但下级政府的规划必须遵守,并在地方尺度上落实决策报告中的项目选址。2008年空间规划法修订,为了简化编制程序,“国家重大规划决策报告”被“结构愿景”(Stuctuurvisie)所取代。最新一版的“基础设施和空间结构愿景 (2040)”由基础设施和环境部于 2012 年初颁布 ( 图 2)。

      每次国家级空间规划的颁布都意味着一次创新的规划理念风暴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在五次国家级空间规划中出现的重要空间概念,如“绿心”“兰斯塔德”“全球门户”“新增长极/新城”“芬尼克斯住房计划”“网络城市”“紧凑城市”“分散式集中”等,都对部门规划和下位空间规划起到了较好的指引作用。
 
2. 省级

      荷兰的空间规划法并没有硬性规定省、市级政府编制辖区规划,但是荷兰各个省均编制了自己的区域战略规划(Streekplan),对结构性空间元素进行了综合部署,涵盖整个或重点区域空间布局结构、水务管理、环境保护和历史遗产保护等方面的内容。与国家级空间规划相同,省级空间规划以指引性内容为主,只有少数具体决策具有强制性。除了编制非法定的战略规划,省级政府有义务针对辖区内的农业用地、郊区开放性空间等非建设用地编制法定的乡村土地调整规划;通过调整各功能地块边界、改变用地性质,以鼓励乡村发展的多样性。此外,省级政府有权责成市级政府就某些特定发展需要,编制其辖区内某部分的战略规划。
 
3. 市级

      市级政府需要编制非法定、战略性的市域结构规划以及法定的土地利用规划(Bestemmingsplan)。荷兰的土地利用规划类似美国的分区规划(Zoning Plan),针对辖区内(包括水域)的每条街道、每个地块进行了详细量化的记录和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的具体表现形式是灵活的,每个城市可以自行决定采用较为概括或非常细致的空间管控规定,法律约束力为10年。长期以来,市级政府是唯一具有编制法定土地利用规划的层级。2008年空间规划法经修编后,赋予了国家和省级政府编制介入性用地规划的权力,可以直接对市级政府的土地利用规划进行局部修编。任何开发建设行为必须符合该规划规定才能获得建设许可证。
 
4. 区域

      除以上三级规划外,荷兰也尝试加强跨省的区域规划协作,编制区域空间规划。荷兰通过颁布联合规定法(WGR),促进相邻市镇在住房规划、就业选址、交通规划及城市开放空间等区域性结构规划和经济发展政策方面的统筹协调。2006年初,荷兰在全国范围设定了8个“加强区域”,省级政府可以强制这些市镇协同工作,但是市镇仍是独立的规划单元。由于实施效果有限,“加强区域”的强制要求于2010年被取消,市镇间可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决定是否持续合作关系。目前区域关系密切、合作比较成功的是兰斯塔德地区。

二  荷兰空间规划体系的协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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