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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控规修改的市场公平及公众利益影响 —对昆明市控规修改的数据分析
规划师杂志社   2016-06-20 11:05:12
 
用地(B 类) 和居住用地(R 类)。②商业用地(B 类) 和居住用地(R 类) 主要呈现出相互转化或变为混合用地(R/B 类) 的趋势。③绿地、工业仓储用地、军事用地与非城市建设用地主要向居住用地(R 类) 转变。④一小部分绿地(G 类) 和居住用地(R 类) 被修改为非盈利性的办公设施用地(A 类)。⑤极少存在将盈利性用地修改为非盈利性用地的状况( 虽然存在一例将商业用地变更为公共绿地且配建地下停车场的项目,但实则是以绿地完成土地出让后,又重新申请将绿地部分的地下停车设施变更为地下商业开发)。

2.修改后的容积率与修改幅度

(1) 修改后的容积率明显提高,分布更为离散。

      修改后的容积率分布的集中度相比之前有大幅度下降( 图3),在131 个进行过容积率修改的项目中,修改后的容积率最小值仅有0.75,而最大值达到11.6;平均值和中位值均达到3.9,比修改前的平均值2.9 高出了34%。整体而言,修改后的容积率明显提高。

(2)90%的项目以提高容积率为控规修改目的,平均提升幅度大。

      上述统计方式仅是静态的最终结果分析,笔者接下来要剔除掉一些不可计量的模糊数据,针对每个项目本身来计算修改的幅度。计算公式为:
单个项目的修改幅度=( 修改后的容积率- 修改前的容积率)/ 修改前的容积率 公式(1)
这一指标的计算仅在统计数据完整的情况下方可得出,由于部分项目存在无修改前指标或修改前指标为0的情况。故修改幅度的有效统计数据仅有93 项( 图4)。
根据统计结果发现:①仍有10%的项目修改后的容积率相比修改前降低。② 90%的项目提高了容积率。③容积率修改幅度的平均值为+46.89%,最高修改幅度甚至达到+183%,比按照容积率平均值计算方式下的容积率提高幅度还要大。

(3) 各类特殊项目、各类用地主体的平均修改幅度悬殊较大。

      从特殊项目拆分的角度看,在特殊项目类型中,各种类型项目的容积率修改幅度差距悬殊。其中,以城中村改造项目容积率修改的平均幅度最大,高达70%。这是因为:一方面,由于要对拆迁居民进行安置补偿等,造成了更加高昂的开发成本;另一方面,也说明了这类项目具有更高的获利空间。与之相比,公共设施的修改幅度最低,仅有7.5%。
从各类用地主体拆分的结果看,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营型企业涉及项目的容积率平均修改幅度较高,说明这两类用地主体在控规修改活动中比其他主体在控规修改活动中能获得更多的额外利益;而生产型企业涉及项目的平均容积率修改幅度最低,仅有6.4%,这说明生产型企业并非要通过控规修改来获取超额利润( 图5)。

3.修改后的建筑密度与修改幅度

      修改后的建筑密度的有效统计数据共有77 项。修改后的建筑密度明显不再集中于某些特定数值,而是呈现出连续分布的状态,其主要分布于15%~35%区段。相比修改前,修改后的建筑密度无论是平均值还是中位值均有小幅度下降( 图6)。

      依据以上对于容积率修改幅度的研究方法,笔者进一步对建筑密度的变化进行研究( 图7)。可以发现,提高建筑密度和降低建筑密度的项目比例几乎各占一半,甚至降低建筑密度的项目稍稍偏多。这是规划政策对建筑密度进行影响的结果。

4.修改后的绿地率与修改幅度

      绿地率的修改状态几乎与建筑密度相同,修改后绿地率的平均值和中位值仅有小幅度下降,分布状态也更加连续( 图8)。

      在修改幅度方面,超过50%的项目降低了绿地率控制指标( 图9)。然而提高绿地率和降低绿地率的项目几乎一样多。从整体上看,绿地率的修改特征并不明显。这说明,在目前的控规修改过程中,对于绿地率的修改不具有明显的目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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