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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广角】我国 4 种典型城市设计体制比较及优化对策
规划师杂志社   2018-09-27 10:17:01
 
要特征

    半独立型城市设计管理体制模式的主要特征是在市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中设有相对独立和专门的城市设计管理业务部门,或联合其他相近职能的部门合并设置,对城市设计实施比较集中的管理,但城市设计法规体系和技术标准尚不健全,城市设计理念、方案等技术成果需要与具有法定地位的控规统筹实施管理。这种城市设计管理体制仍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但比独立型管理体制的独立性稍弱。

2.典型案例

    目前,北京是在城市设计管理体制方面采取半独立型模式的代表性城市。在法规体系建设方面,北京并未形成专门、完善的城市设计法规和技术规范。《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明确了重点地区城市设计的组织编制部门、编制基本原则,城市设计受控规影响和约束较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 2010 年出台了《关于编制北京市城市设计导则的指导意见》,促进城市设计技术和管理更加规范。在机构设置方面,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设有专门的城市设计处,负责城市设计组织编制、审查等业务。在具体运作方面,北京将城市设计作为控规的补充和完善,在“一书两证”行政审批中落实城市设计意图,尤其是在地块层面将经过审批的城市设计作为确定规划条件的依据之一(图2)。

3.优缺点分析

    从实施管理看,北京城市设计体制整体呈现职能部门明确、管理业务合法性强和局部效果较好等优点。同时,北京城市设计管理也面临政府管理力量有限、城市设计技术成果落实不彻底等问题。导致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北京城市设计方面的地方法规体系建设尚不健全,缺乏相应的技术标准和规范等配套政策,可投入的政府管理资源有限,使城市设计管理工作多在局部地区、领域推进,整体系统性还不强等。

(三)融合型城市设计管理体制

1.主要特征

    融合型城市设计管理体制的主要特点是在市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内部未设有比较专门或集中的城市设计业务管理部门,也没有形成比较完整的城市设计法规体系和技术标准体系,而是主要依托控规的编制、实施来落实城市设计意图,并将城市设计理念、方案和控制引导要求转化为控规语言,使其成果完全融合于控规的成果内容之中,故城市设计也没有形成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的管理。总体而言,这种城市设计管理体制独立性较弱,而融合性较强。

2.典型案例

    《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广州是积极探索将城市设计融于控规实施,采取融合型城市设计管理体制的典型城市。在法规体系建设方面,广州尚未制定城市设计的专门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技术标准,相关规定散布在有关文件中,作为地方性法规的《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2014 年版 ) 中专门论述城市设计的地位、组织编制与审批等内容,而政府行政规章《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则明确“城市设计贯穿于城乡规划各阶段”。在机构设置方面,原广州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设有集中负责城市设计组织编制和实施的独立业务部门,但 2011 年全市规划管理机构改革时进行了调整,且2015年的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也没有设置专门的城市设计部门,其中的“地区规划处”和“景观规划处”都涉及城市设计管理的有关职能。在具体运作方面,广州推行控规编制前组织编制城市设计,作为相关指标和效果的前期研究,或将城市设计与控规作为同一项目同步组织编制,将以塑造三维空间形态和景观特色为主的城市设计意图完全融合于法定控规之中(图3)。

3.优缺点分析

    从实施管理看,广州城市设计体制具有管理工作合法性较好、整体运作比较高效与节约管理成本等显著优点,但也面临着具体城市设计业务管理部门分散、缺乏整体性统领机构、城市设计成果多为个案及整体实施效果欠佳等突出问题。形成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包括城市设计方面的地方法规滞后,已有法规和规范对城市设计规定、引导过于笼统,尚未形成专门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可调动的政府管理资源有限,社会参与程度不高等。

(四)半融合型城市设计管理体制

1.主要特征

    半融合型城市设计管理体制的主要特征是在市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内未设置专门的城市设计管理机构,而是将城市设计管理职能分散到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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