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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美国的规划法规体系
美国采用联邦政府与各州分权而治的政体,地方政府依据州立法而非联邦宪法产生,这使得州政府对地方的影响比联邦政府更多。因此,地方政府的规划法规基本上建立在州立法框架之内,联邦规划立法比较薄弱。
(一)联邦规划法
伴随美国南北战争之后城市化的迅速发展,一些城市开展了规划和区划工作。1922年出台的《州分区规划授权法案标准》和1928年出台的《城市规划授权法案标准》成为美国空间规划的法律依据与基础。①《州分区规划授权法案标准》为各州授权地方政府开展分区规划提供依据。地方政府可将其管辖区内的土地按用途分区,不同类型的分区的建设标准不同,而同一类型的分区则采用相同的控制标准。主要指标包括控制建筑的高度、总面积、体量、位置与用途等。②《城市规划授权法案标准》为各州授权地方政府进行总体规划建立了参考模式。内容包括6个方面:规划委员会的结构和权力;总体规划的内容包括道路、公共用地、公共建筑、公用设施和分区规划;正式通过道路交通规划;正式批准所有公共投资项目;控制私人土地的细分;建立区界,进行区域规划,由区域内各地方政府(自愿)通过并采纳区域规划。
两个法案在全国范围内得以推行,在实施中也出现了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衔接不明等问题。为此,1975年,美国法律协会颁布《土地开发规范》,在一定程度上改进了这两个法案。该规范强调了以现状为基础进行预测,制定远期战略和近期用地政策与措施,并提出制定五年一期的计划,内容包括优先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及负责执行的部门;更加注重规划的经济和社会效益、规划的定期修改和一年一度的法定建设项目报告;明确了总体规划进行远期指导和分区规划进行近期控制之间的关系。2002年美国规划师协会出版《精明增长立法指南:规划和管理变化的法规示范》,内容包括启动规划法规改革、目的和授权等15章的内容,旨在适应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为各州的规划立法提供标准的模式和语言。
(二)州规划法
早在1934年,新泽西州颁布了州规划法。1968年,联邦政府发布《政府间合作法案》,规定地方政府申请联邦基金要有州和区域规划部门的审核与推荐,以保证项目符合全州或区域的总体规划目标。州规划地位的加强导致更多州先后为州规划立法。州规划立法形式多样(表1),主要针对与全州利益相关的增长管理和环境保护两个主题,个别州没有州域规划法。

三 美国的规划行政体系
美国政府的行政设置包括联邦、州和地方。州以下通常分县政府、市镇村。县政府是州政府的代理机构,与州政府之间是上下级隶属关系。市镇村主要是那些因管辖过少而无资格列为市的地区,由州政府批准,定为市镇和乡村,建立相应的政府机关。根据2013年统计,美国有3143个县级机构,联邦级规划机构只在罗斯福新政时期曾经存在过,目前没有独立部门。规划行政体系包括州、区域和地方机构。

(一)州规划机构
与各州法规相适应,针对不同的规划需求,美国的规划机构设置也具有多样性特点 ( 表 2)。
(二)区域规划机构
不同州建立区域规划机构的方式有所不同。一些州采用法律授权形式,一些州采用政府间合作或权利协议的形式。总体来看,目前美国的区域规划机构主要包括 3 种类型:
(1)区域规划委员会。委员会通常由当地政府任命的公民组成,主要任务是为政府的成员单位编制规划并提供技术援助,有时也管理开发条例(如审查和批准分区图),州际区域规划委员会的管辖范围涵盖多个州的地域,最典型的是大都市区。特拉华谷区域规划委员会的管辖范围包括新泽西州和宾夕法尼亚州的部分地区,是由大会批准的特殊州际协定。
(2)政府的理事会。政府的理事会比区域规划委员会承担更多的功能,提供更多的服务。例如,在成员同意的前提下,对区域废水处理厂进行管理以开展应急救护服务等具体事宜。典型的有弗罗里达区域规划理事会、华盛顿都市区政府理事会及加利福尼亚州政府理事会。 理事会成员一般由州有关部门及所在地域代表等组成。理事会成员的任命可采用单独立法、签订联合权利协议或州长任命部分成员等多种方式。
(3)特殊目的的区域机构。有几个州设立特定目的的区域机构,